洪朝选(1516~1582),字汝尹,号芳洲,更号静庵,
福建同安县(今
厦门)人,祖籍
光州固始(今属
河南),明朝嘉靖二十年(1541年)
进士,官至
刑部左侍郎。洪朝选因秉公审理
辽王案时,得罪
张居正,最后冤死狱中。
万历十年(1582),
劳堪任
福建巡抚,遵照张居正的意思,勾结同安
知县金枝搜罗洪朝选的材料,劳堪飞章上奏。劳堪没有等到回复,就将洪朝选捕捉入狱,绝其饭食三日。正月二十四日,洪朝选去世,劳堪禁止
收殓,尸体腐烂于狱中。
劳堪升任左
副都御史,未至京而张居正去世。洪朝选之子、
都察院检校林竞诉冤于阙下,劳堪急忙修书给
冯保,林竞罢官,
廷杖遣归。
孙玮揭发了这件事,并上奏劳堪诸贪虐状,劳堪免官。不久,洪朝选之妻诉冤,
邱橓为他诉讼。林竞再次引用胡槚、
王宗载事,请求与劳堪一同处死,于是劳堪被罚戍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