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益金(Statutory welfare reserve)是指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定义
《
企业会计制度》指出,法定
公益金指的是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从
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就将其转入
任意盈余公积。
历年来由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CPA
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对法定公益金的核算也有具体规定:进行
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公益金的数额,借记“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科目;对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等
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该资产购建的原始支出中使用的公益金的数额,从任意盈余公积转回到法定公益金账户。
一、法定公益金是从企业
净利润中提取的,即使其提取的目的是为
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购建,为企业的持续经营争取更多的
资金来源,其所有权最终归企业投资者,且这部分资金来源与其他
自有资金来源一样,共同承担企业的
经营风险;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目的是提高企业职工待遇、为企业正常经营和提高职工
工作积极性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应的
折旧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计入当期损益,并依法享受税前抵扣。而将折旧费用
冲减任意盈余公积、减少投资人权益的做法,是没有划清
企业经营风险与投资者的
投资风险的界限,错误地将
经营支出与
企业经营亏损等同起来,划给投资者承担,这是不对的。
另外,企业在无法定公益金或法定公益金不足时,也可能用其他来源的资金用于该项购置,而无论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的
资金来源何处,其本质用途是不会改变的,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应保持一致。
三、在集体福利设施被处置后,由于集体福利设施已不存在,也就没有法定公益金被固定用途的
资金占用,
应将其
账面余额恢复到可支配额,所以应按原支出数转回
任意盈余公积。
用途
法定公益金——公司提取的用途:
公司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后,即应提取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益金作为第二顺位提取,一方面照顾到公司本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公司职工的福利和生活,法定公益金只能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不能用作其他用途或
生产经营资金。若公司董事、经理违反上述规定,将法定公益金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必须退回,并追究董事或经理的责任。
提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
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以超过股票
票面金额的
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
资本公积金的
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
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会计处理
法定公益金——取消提取后的会计处理:
《公司法》取消了企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规定,在财政部新的相关处置意见出台以前,企业是否应该继续计提? 对以前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企业是否应冲回?
财政部于2006年3月发布的《关于
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
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
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
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
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
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
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
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
税后利润弥补。企业经批准实施
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尚未实行分离办
社会职能或者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
医务室、
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
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
制度执行。
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
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
负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