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
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
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
民事、
行政判决、
裁定、
决定或者
调解书、
支付令、
仲裁裁决书、
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不执行、怠于执行等行为,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的;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或者执行监督案件,发现
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和执行的行为的;
(四)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
社区矫正机构、
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等在
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生态环境和
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
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
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
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二)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
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
(四)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个人或者组织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
整改消除的;
(五)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责任人员或者组织
行政处罚、
政务处分、行业惩戒,或者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