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转变
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例,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
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深化
“放管服”改革,以
“一网通办”前提下
“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质量。
主要职责
(一)履行县域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
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负责自然资源和
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
土地储备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
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
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落实;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定城乡规划管理的
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指导全县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
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性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
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按相关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矿业权出让及转让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性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
基础测绘、测绘行业管理,协助做好地理国情监测工作。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的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的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卫星导航定位基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四)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
科技创新发展、
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十五)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条件的确定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核报批工作,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和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辖区的城乡规划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展示内容的收集、整理、策划、制作、布展及保护等工作;对乡镇(集聚区)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资料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七)配合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县域内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工作并纳于城市总体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3、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史志年鉴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化和综合治理等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规程规范;执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科研项目;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相关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复工作;负责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拟订业务办理事项的工作流程和规范,组织召开局业务办公会议。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组织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性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负责新闻宣传、媒体接待、舆情监测工作。
(二)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组织起草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接待、咨询、受理、办理结果公布等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后续监管;负责以核发“一书两证”、规划核实意见书为核心的城乡规划管理类、以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矿业权登记类以及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审批事项为核心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组织办理与县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协调推进“放管服”工作。执行落实县自然资源督察的相关制度和执法监督的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协调配合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配合做好对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县级执法事项和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组织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内部审计相关工作。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规范和指导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拟订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性措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协调做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重点项目保障办公室)。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督促推进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要素保障态势;建立完善县以上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并负责修订和报批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落实;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县辖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组织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城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规划条件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前的日常工作。
(六)建筑规划管理股。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核报批,对已批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定位、放线、验线、竣工规划核实及档索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审核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造型、风格;负责组织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评审;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意见书》核发前的日常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县产业集聚区、桐柏化工产业集聚区的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和市域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城市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类规划的制订、修编和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市政类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市政类工程“一书两证一核实”核发前的日常工作。
(七)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监督股。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拟订实施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的政策性措施,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八)矿政管理股。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矿业权管理政策性措施;管理矿业权出让及审核工作;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编制全县地质灾害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性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行政编制
桐柏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9名(含总工程师1名)。
桐柏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程果
胡 泳 四级调研员
王忠建 党组成员、副局长
叶长生 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
赵 琼 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恩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付钦 党组成员
秦 斌 党组成员、副局长
汪本明 党组成员、县规划发展中心主任
仝 理 四级调研员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