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
汉语词语
标志(读音为biāo zhì)是一个汉语词汇,最早见于北魏.郦道元《水经注.汶水注》
辨析
志和“识”(zhì)
在古代汉语中,上述标志和表示记忆、记录的“志”常与“识”(zhì)相通。《周礼·春官·保章氏》:“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变动。”注:“志,古文识。识,记也。”其实“志”与“识”原本是不同的词。杨树达认为,“识”的本义就是“记”;而“志”的标记、记录的意义,如前所述,是由志向、心志引申出来的。所以“志”“识”是两词两字,而非两词一字。另一方面,“志”“识”也不是假借的关系,两字在上古的读只是接近,而非相同。但因两字音近义近,故可相通。
释义
①表明特征的记号或事物。
②表明某种特征。
出处
北魏郦道元《水经注.汶水注》:“前有石铭一所,汉末奉高令所立,无所叙述,标志而已。”
例句
①地图上有各种形式的~|这篇作品是作者在创作上日趋成熟的~。
②这条生产线的建成投产,~着工厂的生产能力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标志的来历
标志的来历,可以追溯到上古时代女娲氏族以蛇为图腾,夏的祖先以黄熊为图腾,还有的以太阳、月亮、乌鸦为图腾。最初人们将图腾刻在居住的洞穴和劳动工具上,后来就作为战争和祭祀的标志,成为族旗、族徽。国家产生以后,又演变成国旗、国徽。[5]
古代人们在生产劳动社会生活中,为方便联系、标示意义、区别事物的种类特征和归属,不断创造和广泛使用各种类型的标记,如路标、村标、碑碣、印信纹章等。广义上说,这些都是标志。在古埃及的墓穴中曾发现带有标志图案的器皿多半是制造者的标志和姓名,后来变化成图案。在古希腊,标志已广泛使用。在罗马和庞贝以及巴勒斯坦的古代建筑物上都曾发现刻有石匠专用的标志,如新月车轮、葡萄叶以及类似的简单图案。中国自有作坊店铺,就伴有招牌、幌子等标志。在唐代制造的纸张内已有暗纹标志。到宋代,商标的使用已相当普遍。如当时济南专造细针的刘家针铺,就在商品包装认门
到本世纪,公共标志、国际化标志开始在世界普及。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的飞跃发展,经过精心设计从而具有高度实用性和艺术性的标志,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一切领域,对人类社会性
标志的分类
1、按标志表现的不同性质可分为三大类
(1)品质标志
(2)数量标志
(3)属性、特征的标志。如,邓‘s信息的新定义:信息是事物属性标志(标识)的集合;逆维纳信息定义,信息就是信息,信息是物质、能量、信息及其属性的标记。
2、按标志的变异情况可分为
(1)不变标志
3、根据基本组成因素,标志可分为:
一、文字标志:文字标志有直接用中文、外文或汉语拼音的单词构成的,有用汉语拼音或外文单词的字首进行组合的。
二、图形标志:通过几何图案或象形图案来表示的标志。图形标志又可分为三种,即具象图形标志、抽象图形标志与具象抽象相结合的标志。
三、图文组合标志:图文组合标志集中了文字标志和图形标志的长处,克服了两者的不足。
标志的意义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印刷、摄影、设计和图像传送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种非语言传送的发展具有了和语言传送相抗衡的竞争力量。标志,则是其中一种独特的传送方式。
语言文字束缚的直观传送方式,更回适应 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需要其特殊作用,仍然是任何传送方式都无法替代的。[7]
标志,作为人类直观联系的特殊方式,不但在社会活动生产活动中无处不在,而且对于国家、社会集团乃至个人的根本利益。越来 越显示其极重要的独特功用。例如:国旗、国徽作为一个国家形象的标志,具有任何语言和文字者难以确切表达的特殊意义。公共场所标志、交通标志安全标志、操作标志等,对于指导人们进行有秩序的正常活动、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直观、快捷的功效。商标、店标 、厂标等专用标志对于发展经济、创造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等具有重大 实用价值和法律保障作用。各种国内外重大活动、会议、运动会以及邮政运输、金融财贸、机关、团体及至个人(图章、签名)等几乎都 有表明自己特征的标志,这些标志从各种角度发挥着沟通、交流宣传作用,推动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的进步,保障各自的权益。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标志的直观、形象、不受语言文字障碍等特性极其有利于国际间的交流与应用,因此国际化标志得以迅速推广 和发展,成为视觉传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成为人类共通的一种直观联系工具。
标志的特征
功用性
标志的本质在于它的功用性。经过艺术设计的标志虽然具有观赏价值,但标志主要不是为了供人观赏,而是为了实用。标志是人们进行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必不可少的直观工具。标志有为人类共用的,如公共场所标志、交通标志安全标志、操作标志等;有为国家、地区、城市、民族、家族专用的旗徽等标志;有为社会团体、企业、仁义、活动专用的,如会徽、会标、厂标、社标等;有为某种商品产品专用的商标;还有为集体或个人所属物品专用的,如图章、签名、花押、落款、烙印等, 都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尤其兼有维护权益的特殊使命。 2
识别性
标志最突出的特点是各具独特面貌,易于识别。显示事物自身特征,标示事物间不同的意义、区别与归属是标志的主要功能。各种标志直接关系到国家、集团乃至个人的根本利益,决不能相互雷同、混淆,以免造成错觉。因此标志必须特征鲜明,令人一眼即可识别,并过目不忘。
显著性
显著是标志又一重要特点,除隐形标志外,绝大多数标志的设置就是要引起人们注意。因此色彩强烈醒目、图形简练清晰,是标志通常具有的特征。
多样性
标志种类繁多、用途广泛,无论从其应用型式、构成形式、表现手段来看,都有着极其丰富的多样性。其应用形式,不仅有平面的(几乎可利用任何物质的平面),还有立体的(如浮雕、园雕、任意形立体物或利用包装、容器等的特殊式样做标志等)。其构成形式,有直接利用物象的,有以文字符号构成的,有以具象、意象或抽象图形构成的,有以色彩构成的。多数标志是由几种基本形式组合构成的。就表现手段来看,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几乎难以概述,而且随着科技、文化、艺术的发展,总在不断创新。
艺术性
凡经过设计的非自然标志都具有某种程度的艺术性。既符合实用要求,又符合美学原则,给予人以美感,是对其艺术性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艺术性强的标志更能吸引和感染人,给人以强烈和深刻的印象。标志的高度艺术化是时代和文明进步的需要,是人们越来越高的文化素养的体现和审美心理的需要。
准确性
标志无论要说明什么、指示什么,无论是寓意还是象征,其含义必须准确。首先要易懂,符合人们认识心理和认识能力。 其次要准确,避免意料之外的多解或误解,尤应注意禁忌。让人在极短时间内一目了然、准确领会无误,这正是标志优于语言、快于语言的长处。
持久性
标志与广告或其它宣传品不同,一般都具有长其使用价值,不轻易改动。
审美性
标志设计不仅是一个符号而已,标志的真正意义在于以对应的方式把一个复杂的小物用简洁的形式表达出来。标志是设计中的“小品’,但也是设计中最难的。它其有以小见大、以少胜多、以一当十的选择性特点。标志设计通过文字、图形巧妙组合创造一形多义的形态,比其他设计要求更集中、更强烈、更具有代表性。突出的表现在于设计概括的形象化,以单纯、简洁、鲜明为特征,令人一目了然;简练、准确而又生动有趣,其有即时达意的传达功效。
1.图形的造型美
标志设计要在细小范围中反映具休的艺术待征,给人以美好、动人的形象,必须具有和谐、悦目的形象。图形是构成标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设计中不可忽视的,足标志最后成败的关键。正如音乐先讲究节奏、旋律和音响,而后才有音色关。诗讲究格律、音韵和诗意,而后才有诗味。标志也是一样,必须讲究组织格式和运动变化,而后才有图形美。所谓图形美,并不单是外在的美,还应有意象的内在美。从设计构思到组织形式,善于运用构成法则的运动变化,发挥单纯的和谐美。图形美并不像一般图案那样用添枝加叶的填充式手法,而是巧于利用结构的简化、形象的净化,强调强化和精简的艺术处理。产生一种特有的标志造型美。
2.意和形的综合美
标志是通过完整的形象表现出来的,而形象则是构成图形美的重要条件。标志的艺术形象可以概括为两个组成部分。
(1)意象美。由想象、惫境、比喻、色彩等组合成意味深长的意象美。
(2)形式美。由变化、运动、对照、均衡等组合成组织结构的形式美。
前者以意象的内核为基础,后者以形象的构成为规律,两者不可缺一,否则就不能成为一个好标志.也谈不图形美。如果缺乏前者,就没有诗愈般的境界。不能令人悠然神往。缺乏后者,就没有条理化的组织秩序.不能引人悦目舒畅。毫无疑问,惫象美是内在的,提供了普遍的现实意义.形式美则是外在的,提供了形式感的具体特征。两者都是融情于景和组织形式的揉合。
标志的设计原则
标志设计不仅是实用物的设计,也是一种图形艺术设计。它与其它图形艺术表现手段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艺术规律。它必须体现前述的特点,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由于对其简练、概括、完美的要求十分苛刻,即要成功到几乎找不至更好的替代方案的程度,其难度比之其它任何图形艺术设计都要大得多。
1.设计应在详尽明了设计对象的使用目的、适用范畴及有关法规等有关情况和深刻领会其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2.设计须充分考虑其实现的可行性,针对其应用型式、材料和制作条件采取相应的设计手段。同时还要顾及应用于其它视觉传播方式(如印刷、广告、映像等)或放大、缩小时的视觉效果。
3.设计要符合作用对象的直观接受能力、审美意识社会心理和禁忌。
4.构思须慎重推调皮,力求深刻、巧妙、新颖、独特,表意准确,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
5.构图要凝练、美观、适形(适应其应用物的形态)。
6.图形、符号既要简练、概括,又要讲究艺术性。
7.色彩要单纯、强烈、醒目。
8.遵循标志艺术规律,创造性的探求恰切的艺术表现形式和手法,锤炼出精当的艺术语言使设计的标志具有高度整体美感、获得最佳视觉效果,是标志设计艺术追求的准则。
标志与商标
1.标志既有二维的(平面),也有三维的(立体)的。
2.关于标志与商标的关系:根据商标法
2.1能够将自己的商品(含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这些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2但是,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3 除非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四)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参考资料
标志.汉典.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4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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