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
简介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另一方面是防止能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例如:
酒类商品
通用名称包括: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猕猴、人参酒、
威士忌、
白兰地等。
“全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
“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是法国原产地名称,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行业通用名称
行业通用名称或类似文字被抢注成商标后,基本都会引发行业内企业间的行政或司法纷争。这类纠纷对行业发展的不良影响日益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行业警觉
据介绍,“UV”是Ultra Violet 的缩写,意为紫外线杀菌;赤虫则是观赏鱼的食饵;“UV赤虫”在水族行业中是指经紫外线杀菌处理的赤虫,是厂商广泛采用的产品名称。但在2002年12月7日,深圳某公司注册“UV赤”商标成功后,随即以同行企业产品包装标注的“UV赤虫”侵犯其“UV赤”
商标专用权为由,接连向工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数十家行业企业被牵涉进这场长达3年多仍未停止的诉讼。
“随着‘UV赤’商标纠纷案的不断升级,各行业相关方面都应该引起高度警觉。”专家指出,从“UV赤”案看到,某些企业将类似于“通用名称”的文字抢注商标成功后,便以“侵权”之名对同行正常使用“通用名称”行为申请查处甚至提起诉讼。这正在成为某些企业意图垄断公共资源、霸占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新手段,且呈现为一种趋势。
商标纠纷
“通用名称”商标事件屡见不鲜,如“
解百纳”红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锅、“双黄莲蓉”月饼、“小农占”大米等等。这些涉及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无一不造成行业内的大动荡。
2005年2月28日有机构披露香港某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月饼商标,立即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媒体关注,
广东省商业联合会、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等联合召集相关企业紧急应对。随后,深圳、佛山等地相关协会发起了维权行动。
2006年3月24日,香港公司迫于社会各方压力,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放弃“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商标的申请权。4月14日,国家商标局刊登相关公告,之后作出了裁定“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结案决定书。
此外,“小农占”大米等“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也引起近百家业内企业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并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通用名称”商标纠纷事件。
呼唤理性和慎重
2005年12月,
蒙牛乳业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河南某乳业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酸酸乳”相同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饮料近似,要求判定对方立即停止侵权。次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和
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判决作出后,三鹿、伊利、光明等众多乳品企业纷纷表示反对,向内蒙古高院递交了异议书。因为如此一来,业内企业将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权利。其中有5家企业在8月份向内蒙古高院出示了反对证据。几家企业均认为,呼市中院认定“酸酸乳”为蒙牛公司的
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是错误判决,要求予以纠正。
专家认为,抢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之所以愈演愈烈,与执法机关以往对类似案件的普遍处理方式很有关联。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
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
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
“‘通用名称’商标纠纷往往涉及整个行业的发展秩序,迅速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来遏制抢注行为固然关键。但在新法规研究和制订之前,执法机关应本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宗旨,理性和慎重地处理‘通用名称’商标纠纷,采取措施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廖俊铭同时建议,目前避免行业“通用名称”被抢注的最有效措施是,由各行业协会或商会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出异议申请,令抢注商标不能取得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