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八年(1375),召赴
京师,
廷对第一,授
翰林院修撰,署院事,
知制诰。一年多以后,
奏对失旨,贬谪任教
辽东,朱善无
愠色,每日赋诗写怀,著有《辽海集》,没有上任,赐还乡。朱善对儿子说:“汝
力耕以供
赋役,我取汝祖所著《
皇极经世》等书而考证之”。
洪武十七年(1384),复召为翰林院
待诏。朱善上疏论婚姻律说:“民间
姑舅及
两姨子女,法不得为婚。仇家诋讼,或已聘见绝,或既婚复离,甚至儿女成行,有司逼夺。按旧律:尊长卑幼相与为婚者有禁。盖谓母之姊妹,与己之身,是为姑舅两姨,不可以卑幼上匹尊属。若姑舅两姨子女,无尊卑之嫌。
成周时,王朝相与为婚者,不过
齐、
宋、
陈、
杞。故称异姓大国曰“
伯舅”,小国曰“
叔舅”。列国齐、宋、
鲁、
秦、
晋,亦各自为
甥舅之国。后世,
晋朝王、谢,
唐朝崔、卢,潘、杨之睦,朱、陈之好,皆世为
婚媾。
温峤以舅子娶姑女,吕荥公(
吕希哲)夫人张氏即其母申国夫人姊女。古人如此甚多,愿下群臣议,驰其禁。”得到
明太祖的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