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29日至4月2日,
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会议通过了《曼谷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阐述了
冷战结束后亚洲国家和广大
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曼谷宣言》指出,
经济全球化为各国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同时也增加了风险和挑战,增加了使一些国家特别是贫困国家边缘化的危险。国际社会必须负起责任,通过在贸易、投资、竞争和金融以及稳定货币方面加强合作,建立起有利的全球环境,使经济全球化更为有效和公平。
简介
曼谷宣言为筹备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第四十六届
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6/116号决议,决定召开区域筹备会议。按照这项决议,亚洲各国的部长和代表于1993年3月29日至4月2日在
曼谷举行会议。会议通过了本宣言。
前言
强调世界人权会议的重大意义,它提供了一个可贵的机会,审查人权的一切方面,并确保对其采取公正和均衡的办法;
认识到亚洲国家以其多姿多彩的文化与传统能对世界会议做出的贡献;
欢迎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人权;
重申他们对于《
联合国宪章》和《
世界人权宣言》所载原则的承诺;
回顾《联合国宪章》正确地将普遍遵守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置于国际合作的范畴;
注意到在编纂人权文书和建立国际人权机制方面的进展,(但对这些机制主要限于一类人权表示关切)
强调应进一步鼓励所有国家批准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重申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不干涉他国内政等原则)
强调所有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不可选择性,必须避免在实施人权时采用
双重标准,并避免其政治化;
认识到促进人权应通过合作和协商一致的方式加以鼓励,而不是通过对抗和将不相容的价值观强加于人;
重申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并重申发展、民主,普遍享有所有人权和社会正义之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对这种关系必须以综合、均衡的方式来处理;
回顾《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
强调从事建立国际人权统一规范的工作必须与建立公正和公平的世界经济秩序的工作齐头并进;
深信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助长迈向民主的趋势和有助于人权的促进和保护;
强调必须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进行人权教育和培训,并需要国际合作,纠正公众对人权缺乏认识的情况,
内容
第一条
重申他们坚决支持《联合国宪章》和《
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各项原则,支持在全世界充分实现所有人权;
第二条
强调必须创造有利条件以便在国家和国际各级切实享有人权;
第三条
强调迫切需要根据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使联合国系统
民主化,消除选择性和改善程序和机制,以便加强国际合作,并在解决及实现人权的所有方面确保采用积极、均衡和非对抗性的办法;
第四条
不赞成任何人利用人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条件;
第五条
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以及不利用人权作为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等原则;
第六条
重申(国家不论大小,都有权决定它们的政治制度,控制和自由利用其资源,并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第七条
强调所有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不可选择性,必须避免在实施人权时采取双重标准,避免其政治化,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人权;
第八条
认为(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准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
第九条
又认为国家负有主要责任,通过适当基础设施和机制来促进和保护人权,并认为必须主要通过这种机制和程序来寻求和给予补救;
第十条
重申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并必须对所有类别的人权给予同等重视;
第十一条
强调必须保障诸如族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方面的少数人、移徙工人、残疾人、土著人民、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等易受损害群体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十二条
重申在外国统治、
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自决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也是一项联合国承认的普遍权利,基于这项权利,他们能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自由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而不许自决则构成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第十三条
强调自决权利适用于在外国统治、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而不应用来破坏各国的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
第十四条
对一切侵犯人权的形式表示关切,包括
种族歧视、
种族主义、
种族隔离、
殖民主义、外国侵略和占领及在被占领土建立非法居民点等现象,以及最近卷土重来的
新纳粹主义、排外心态和
种族清洗;
第十五条
强调有必要采取有效的国际措施,以便保证和监督人权标准的执行以及对外国占领下的人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强烈申明支持巴勒斯坦人民为恢复其民族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利和独立而进行的合法斗争,并要求立即终止在
巴勒斯坦、叙利亚戈兰和其它被占领阿拉伯领土、包括在
耶路撒冷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第十七条
重申《发展权利宣言》中确立的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尊重所有基本人权、设立监测机制和为实现此种权利创造必要的国际条件等途径,促其实现;
第十八条
确认鉴于南北之间与贫富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实现发展权利的主要障碍存在于国际宏观经济层次;
第十九条
申明贫困是妨碍充分享有人权的一个主要障碍;
第廿条
又申明有必要发展人类享有干净、安全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第廿一条
注意到各种形式和表现的
恐怖主义不同于在殖民统治、外国统治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的合法斗争,已成为对享有人权和民主最危险的一种威胁,威胁到各国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破坏合法成立的政府的稳定,国际社会必须毫不含糊地加以谴责;
第廿二条
重申保障平等参与一个社会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以及消除基于性别差异对妇女使用暴力,从而坚决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
第廿三条
确认儿童有权享受特别保护,并获得机会与设施,以健康正常的方式,在自由而尊严的条件下,在身体、心理、道德、精神和社会各方面发育成长;
第廿四条
欢迎国家机构对真正地、建设性地促进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认为最好由有关国家自行决定这种机构的构想和建立;
第廿五条
承认政府与
非政府组织基于共同价值及相互尊重和暸解在促进人权方面进行合作与对话的重要性,并鼓励在经社理事会具有谘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按照经社理事会第1296(XLIV)号决议对这一进程积极作出贡献;
第廿六条
重申有必要探讨是否可能在亚洲设立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
第廿七条
又重申有必要研究如何取得国际合作和财政资源,支持国家一级在人权领域的教育和培训,并在国家提出要求时支持设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基础设施;
第廿八条
强调必须使联合国人权机制合理化,以便加强其效能和效力,必须避免各条约机关、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发生重复,并必须避免平行机制叠床架屋;
第廿九条
强调必须加强人权中心,给予它必要的资源,使它能够及时而有效地在促进人权方面向提出请求的国家提供广泛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并使它能够在有关机构核准的人权领域为其它活动提供充足资金;
第卅条
相关报道
据中新网报道,三日上午落幕的全球华侨华人“反独促统”大会,以响彻会堂的阵阵热烈掌声通过了《曼谷宣言》。大会名誉主席、泰国潮洲会馆主席胡玉麟博士致闭幕辞时称,会议通过的《曼谷宣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促进中国统一大业坚强意志的集中体现。这份长约二千字的“大会宣言”指出,中国大陆成功的改革与开放,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港澳的相继回归,小康社会的全面缔建,综合国力的一再攀升……到处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让每一个炎黄子孙备感骄傲。
但是,“台湾当局赤裸裸地、疯狂地‘
去中国化’,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台独’分裂势力依赖、依靠外国势力的支持进行分裂中国的活动”,令与会的全球华侨华人代表们“为之心痛”和“义愤填膺”。
胡玉麟称,每一个生活在海外的华侨华人,无论身处何方,无论远离故土多久,都深知自己的根在中国。早日实现中国的和平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所有炎黄子孙梦寐以求的共同心愿。与会代表为此在“宣言”中呼吁,外国势力立即停止干涉中国内政,放弃阻挠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实现两岸和平统一的立场;各国政府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台独”等各种分裂中国的活动,反对违背
一个中国原则、制造两岸对立、破坏台海地区和平稳定的公投。
“宣言”强调,中国的和平统一一定有助于亚太地区的稳定,一定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机遇与资产,而非威胁。台湾的前途系于国家的统一,两岸关系的前途取决于反“台独”的斗争,因此反“独”与促“统”应两手抓、坚定不移、奋斗不懈。
与会人士一致表示,愿心手相连、风雨同舟,共同为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竭智尽忠、努力奋进。
意义
《曼谷宣言》是一项重要的区域性国际人权文书,它集中地、全面地反映了亚洲国家关于人权和人权的国际合作问题的立场和观点,对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及其通过的《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产生了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