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是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
建筑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向
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完成施工任务,根据《建筑法》规定:大型
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
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
总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施工总承包一般包括土建、安装等工程,原则上
工程施工部分只有一个
总承包单位,装饰、安装部分可以在法律条件允许下分包给第三方
施工单位,如果双方在施工的过程之中,受到了另外一家施工单位的干扰,可以向
建设单位索赔施工干扰,降低效率的费用。或者直接收取
施工配合费、
管理费等其它费用。在
建筑工程中一般来说土建施工单位即是法律意义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土建施工单位负责整个建筑工程的建设与服务,如果存在
分包工程时也负责包括:提供水电接口、提供垂直运输、土建收口、施工
脚手架、竣工资料归档、
成品保护、平行交叉影响、铁件预埋等
总包单位的服务和配合
管理责任。按国家规定通常3%-5%计取
配合费,有时另按5%-20%收取
工程管理费。
2019年12月23日,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管理师,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优化设计,改进
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
管理控制,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经理应当熟悉
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具有较强的
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020年0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
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大力推行
工程总承包。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引导骨干企业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
资源配置能力,培育具有综合
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主体责任,保障工程总承包单位的
合法权益。
一般要等施工图设计全部结束后,才能进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招标,
开工日期较迟,
建设周期势必较长,对进度控制不利。这是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最大缺点,限制了其在建设周期紧迫的
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应用。
建设
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选择,取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业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依赖较大。
在国内的很多工程实践中,业主为了早日开工,在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情况下就进行招标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所谓的“
费率招标”。“费率招标”实际上是
开口合同,对业主方的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十分不利。
总之,与
平行承发包模式相比,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业主的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小了,组织和协调工作量也大大减小,协调比较容易。但建设周期可能比较长,对进度控制不利。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进行
建设项目的设计,待
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投标,然后再进行施工。而如果采用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可以不依赖完整的施工图,当完成一部分施工图就可对其进行招标。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
合同关系有两种可能:业主与
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业主通常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单位。一般情况下,
分包合同由业主与
分包单位直接签订,但每一个分包人的选择和每一个分包合同的签订都要经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认可,因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要承担施工
总体管理和目标控制的任务和责任。如果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认为业主选定的某个分包人确实没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而业主执意不肯更换分包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可以拒绝认可该分包合同,并且不承担该分包人所负责工程的管理责任。
有时,在业主要求下并且在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分包合同也可以由施工
总承包单位与
分包单位签订。
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中一般只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费(通常是按
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
百分比计取,也可以确定一个总价),而不需要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这也是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标可以不依赖于施工图纸出齐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