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们都是一种强制性的以法定方式规定
交易行为的制度,即把市场的商品、工程与
服务的
交易方式、方法和程序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因此,有着共同的立法基础。
(2)目的都是为了规范
市场行为,以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因为没有法制规范约束的市场,必然没有公正、公平与互利的交易。
(3)招标制是
政府采购的最主要
采购方式,即后者中包涵了前者。因为建立政府采钧制度是要通过一种法定的、高效的操作手段,以最大限度地优化采购结果,以达到节省政府开支的目的。而招标制这种公开、公正、公平的
市场竞争的交易形式,必然会作为
政府采购的首选。但是,必须强调说明一点,
政府采购有多种方式,招标制仅是其中的一种,当然也是最主要的一种。
(1)适用对象不同。招标制其双方可以适用于任何人(包括
法人和自然人),只要双方需要,认为有利而且可行,都可以运用,当然也包括政府或其委托法人;而
政府采购制,其招标方(即甲方)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公共机构或其委托法人。因此,它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并不适用于招标方为非政府的采购
交易行为。
(2)涵盖内容不同。招标栩仅仅对商品、工程与劳务采购方式、方法与过程本身作了法定,即只包含了市场双方交易的这个环节;而
政府采购制度除了包括
采购过程本身外,还包括对采购政策、采购程序、
采购管理及其机构设置和
职能等方面都作了法定,当然也包括了
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因此,
政府采购制度比招标制的涵盖内容更广泛。
(3)运行过程不同。招标程序大致为:发出
招标公告——投标——
评标——
中标——签订
合同。而
政府采购程序大致为:
采购计划制定—计划审批—
合同条件的审查采购方式确定、采购程序确定与实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采购结果审查。因此,
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过程更复杂、更全面。
(4)采购方式不同。招标虽然是
政府采购的最主耍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方式。因为,
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其中有保密性、特需性、限时性等各方面的要求与限制,有时不可能所有的货物、工程与
劳务都进行
公开招标,因此必须有多种选择,一般可有五种方式:公开竞争招标、有限竞争招标(遨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实施时根据选择运用的限定条件和实际情况,首先必须确定其中一种方式。这是
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制最大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