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是指
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
供应商的一种
采购方式。采购的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
变化幅度小的
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询价
信息公开面较狭窄,局限在有限少数
供应商,一般很少在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满足于三家的最低要求,排外现象较严重。从
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很难发现询价信息,很多询价
项目信息不公开,不但外地供应商无从知晓相关的采购信息,而且当地的供应商也会遭遇“
信息失灵”,不少询价项目的金额还挺大,但是信息却处于“保密”状态,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实施“
暗箱操作”提供了极大便利,一些实力雄厚的供应商只能靠边站,“望询兴叹”,采购人意见纷纷却很无奈。
2、
询价采购出现超范围适用,法律规定适用通用、价格变化小、市场货源充足的采购项目,实际工作中则是以采购项目的
概算大小来决定是否采用询价方式。询价并不是通用的“灵丹妙药”,有着确切的适用条件,实际工作中一些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询价作为主要
采购方式,错误地认为只要招标搞不了的,就采用询价方式,普遍存在滥用、错用、乱用询价方式问题,代理机构隔三差五搞询价,忙得“不亦乐乎”,被琐碎的事务缠身,
采购效率和
规模效应低下,还有些人借询价
规避招标。
3、询价过于倾向报价,忽视对
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和
服务质量的考察。法律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
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是询价采购成交供应商确定的
基本原则,但是不少人片面地认为既然是询价嘛,那么谁价格低谁“中标”,供应商在恶性的“
价格战”中获利无几,忽视产品的质量和
售后服务。指定品牌询价现象比较突出。
4、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
主观性和随意性大。被
询价对象应由询价小组确定,但是往往被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劳”,在确定询价对象时会凭个人好恶取舍,主观性较大。法律还规定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一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怕麻烦不愿意邀请过多的供应商,只执行法律规定的“下限”,某代理机构的询价资料中被询价的供应商一律为三家,还有些询价项目,参与的供应商只有二家,甚至仅有一家。询价一般不设询价
保证金。
5、询价采购的文件过于单薄,往往就是一张
报价表,基本的
合同条款也会被省略。法律规定询价采购应制作询价
通知书,在一些询价采购活动中,询价方一般不会制作询价通知书,多采取电话通知方式,即使制作询价通知书,内容也不够完整,且
规范性较差,
价格构成、评标成交标准、
保证金、合同条款等关键性的内容表述不全,影响了询价的
公正性,不少询价采购结束后采购双方不签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引发了不必要的纠纷。
6、询价小组组成存在问题,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介入小组,专家数量和比例不足法定要求。法律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的主体应是询价小组,但有些代理机构却
直接操作,既不通知采购人代表参加,也不商请有关专家,还有些代理机构虽然依法组成了询价小组,但是小组的专业化水准很低,更多的是专家人数根本无法达到三分之二,试想让“外行”来从事询价,确实让人不放心。
7、采购活动的
后续工作比较薄弱。不搞询价采购
活动记录,不现场公布询价结果,询价方式随意性大。一些地方尝试采用电话询价、传真报价、网上竞价等方式搞询价采购,尽管这些有便利之处,但不宜过多地使用,法律规定在询价过程中
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用非现场方式搞询价存在舞弊漏洞,采购方
有机会随意更改任何一家供应商的报价,或者给有关供应商“
通风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