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检验应试者是否具备从事
医师行业所必需的资格、是否达到从事某一特定岗位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意味着能直接胜任该岗位的大多数工作,并具有该行业特有的基本经验。
考试性质
执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工作或开业所必需的,由
国家认可和授予的个人学识、技术和能力的
资质证明。资格考试是国家行业准入制度成熟完善的标志。实行执业资格
考试制度也是我国
社会管理法制化、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截止到2023年我国已经有十几个行业开始实行执业资格考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独立组织实施的只有医师资格考试,其他行业执业资格考试都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与
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这体现了
立法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信任和对医学考试高度专业性的尊重,同时也给医师资格考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考试分级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
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
蒙医、藏医和维医、
傣医四类,其他
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我国
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实施形式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
医学综合笔试。中医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
考试内容
执业医师考试测试基础科目、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执业助理医师测试
基础医学综合、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考试全部采用
客观性选择题,书面考试,主要题型为A、B型题,A型题中包含A1、A2、A3(A4)型题,
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64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30题。
2003年起考试有所改革,全部采用客观性选择题,书面考试,主要题型为A、B型题,A型题中包含A1、A2、A3(A4)型题,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
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报名条件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
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军官证、
警官证、
文职干部证、
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
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
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
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
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
民族医学、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
学术学位(原“
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
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
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
麻醉学、
精神医学、
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
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
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
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五年制的
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五年制预防医学、
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五年及以上学制
中医学、针灸推拿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
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
壮医学、
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
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
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
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
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
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
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
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
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
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
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
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
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
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
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
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
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
医疗按摩人员按照《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报考时间
一、报名时间
2013年执业医师资格报名及考试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2月27日9时—3月17日12时。
(2)现场报名时间:2013年3月18日—4月8日。
二、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
技能考试和
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3年9月14日、15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3年9月14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报名方式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在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
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
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技能考试
考试机构或组织
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
流程图和考站
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
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点,其下设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除符合《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一)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个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二)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和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四)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试卷与其他
保密资料。
(五)配备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维护考试秩序和纪律。
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
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
身份证明(
军官证、护照)、
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
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
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综合笔试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临床、口腔、公卫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分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科目具体如下:
考试题型
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
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
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
A4五种题型。
A1 型题(
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
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
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 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中医类别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客观选择题,包括A1型题、A2型题、B1型题。A1型题是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型题是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B1型题是标准配伍题。
通过标准
1999年—2012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分数线:
证书注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二)因受
刑事处罚,自
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
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
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