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5月22日,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的精神,下发了《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通知》,就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新兵入伍取得军籍并被授予军衔后,发给士兵证。士兵退出现役、提升为军官、被除名、开除军籍和亡故,士兵证一律收缴,由发证机关注销、销毁。士兵调动后,由新单位更换证芯。
(四)士兵证应随身携带,妥为保管,防止遗失和损坏。如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积极寻找。确属遗失的,由本人写出检查,其所在连以上单位申请,发证机关予以补发。士兵证严禁转借、涂改和伪造,违反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严肃处理。
该《通知》还就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填写进行了说明,例如“持证人职务、军衔如有变动,由连以上单位续填,并加盖批准首长印章。义务兵选取为士官或士官晋升后,如士兵证过期应换发新的士兵证,如没有过期可不换发新的士兵证,在军衔栏填写新的军衔并加盖批准首长印章即可。”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号码是七位数,自左至右的前两位数是军级单位编号,其他五位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序号,由各大单位自行编排。号码前应当冠以各大单位的“冠字”头,例如沈阳军区为“沈字第0100000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内芯和封皮应配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