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调制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按户征收租调的制度
户调制,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按户征收租调的制度,起始于东汉末年。献帝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在兖、豫两州征收户调,征收物为绵、绢。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正式颁布户调令。
历史简介
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正式颁布户调令,规定每户征收绢2匹、绵2斤。这是历史上首次颁布的户调制度。户调的实行,取代了汉朝以来的算赋和口赋,从此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西晋制定户调式,规定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以妇女为户主或次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征收减半;边郡民户只纳规定数目的2/3,更远者纳1/3;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每户纳賨布1匹或1丈。以上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实际征收时采取九品混通的办法,按资产的多少将农户分为九等,按其等位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征收总量必须与各地丁男、丁女和次了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征收物常为布,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丁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行户调。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从此废止。
主要特征
“户调”这一税名从曹魏起成为定制。从前引《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裴注引《魏书》载“公《令》”所说:“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的话来看,“户调”制的主要特征有四:一是以按户和计赀的方式征收,二是以实物绵、绢代替钱币充税,三是以“户调”取代汉代的口钱、算赋的地位,四是除田租、“户调”的定额外无其他征发。
三、产生
对于户调制产生问题的讨论,学界存在多种看法。
日本学者野中敬在《魏晋户调成立考》一文中,对上世纪80年代后期为止的主要成果进行了整理和评述。据野中敬的整理,关于户调制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三大类意见。
1.主要从东汉末年以来的战乱历史来说明户调制的产生。持这一类意见的主要有松本善海、曾我部静雄等人。这一类意见认为,东汉末年以来的战乱,导致了人民的流亡和土地的荒废,政府无法彻底进行人口和土地的调查。而与人口、土地相比,民户的调查则相对比较容易。因此,以户为单位的户调征收就应运而生了。
2.主要从制度史的角度来探讨户调制的产生。这一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唐长孺、西岛定生、田中整治、高敏等人的论说。
西岛定生认为,户调源于汉代的口算赋,在征收形式上,以户为单位征收实物绢绵取代了汉代按人头征收货币。从按人头变为按户,这意味着国家对一个一个的人的直接统治,即所谓的“个别人身支配”弛缓了。从征收货币改为征收实物绢绵,则意味着东汉以来货币经济的衰退和实物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扩大。
唐长孺在从汉代的赋税体系内部来探求户调制的产生这一点上,着眼点与西岛是一样的。但唐长孺更注重被称为“调”的这种汉代的临时征发制度,认为:这种临时性的征发到了曹操时代开始普遍化,吸收了算赋而产生了户调制;户调征收实物绢绵的做法是受到了汉代用布帛折纳算赋的影响;至于放弃人头按户课税,则是由于布帛无法按人头裁断交纳,因此,作为生产单位的户就自然地成了课税的单位。
高敏的意见与唐长孺一致,只是从《续汉书》百官志所记“啬夫”按民户的贫富之差调整税额这一执掌中,认为资产评定的单位“户”代替人头成了课税单位,补充了唐长孺的意见。
田中整治也同样是从汉代的算赋中来探讨户调的产生的。
3.从货币经济的消长上来解释户调制的产生。藤元光彦是其主要论者。藤元认为:由于算赋征收货币,导致了农民的没落和破产,为了阻止这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国家出于无奈,促使布帛的流通,使之起到通货的作用,并以此来抑制商业阶层在市场上的势力膨胀。
在整理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野中敬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基于“任土作贡”原则的布帛征收,是在黄巾起义以后强制人民生产布帛的手段,其目的在于恢复生产;又因为户调的课税对象是“男耕女织”的小农,因此,以户为课税单位,反映了魏晋国家扶持小农的意图。
此外,张学锋则认为户调制发展为一种正规税制是乡村豪族化的结果,在《九品相通——再论魏晋时期的户调》一文中指出,“魏晋的户调,绝不是定额课税,而是在家赀评定的基础上按“九品相通”原则征收的,是可变的。户调从产生时的一种临时性征收发展成为国家的正规税制,是乡村豪族化的结果,是贵族制社会自治性乡村共同体原理的体现。户调制的产生和确立,其步伐是与中国古代社会的终结以及孕育于古代社会内部的中世纪社会的产生、确立是一致的。”
杨际平在《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调”——兼谈户调制的起源》一文中也对唐长孺“曹魏的户调绵绢乃是沿袭两汉的名称与征纳方法,加上东汉赋钱折变之制,而将其固定化与普遍化”的观点表示了赞同,进一步分析了两汉的财政调度向魏晋户调的演变过程。
杨际平对户调制产生的论述如下:由于两汉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国家消费的内容在实物形态上的不平衡与各地区财政收支状况的不平衡,需要郡县行政系统大司农财政系统通过以赋钱市物、调有余以补不足等手段来实现平衡。郡县行政系统或大司农财政系统以赋钱市物是一种政府采购的商业行为,当时这种市买行为虽然尚未如后世那样称为“和买”,但也不称为“调”。
郡县行政系统或大司农财政系统的市物应调,是以国家财政收支平衡或富有盈余为前提的。但当政府财政因战争或其他原因而入不敷出,被调地区或部门无物可调,又无赋钱可买时,大司农的调度就无法做到以实际的财政收入为依据,而往往不得不超出这个范围,向郡国横责调物。这种超出正常财政调度范围的横调度,最终只能由百姓来承担。这么一来,“调”便从财政范畴的概念,逐渐向赋税范畴的概念演变,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单纯的财政调拨关系,演变为中央政府一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调拨关系与地方政府一郡国编户齐民之间的赋敛关系的双重关系
总体上看,正常的财政调度向横调、横赋敛演变与财政危机密切相关。而东汉后期,因政治原因与战争原因引起的财政困难与财政危机持续的时间更长,也更严重,横调(不以库藏丰赡为前提的“调”)、横赋敛(常税之外的各种征敛)越来越多。横调与横赋敛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虽然有时仍保留用钱市买调物的形式,但实际上多不给值,而是敛及百姓,或征钱以市调物,或直接向百姓摊派调物。
东汉时期,由于横调越来越经常,横调与横赋敛的结合越来越紧密,所以时人常将“调”与“租”或“赋”并称。东汉末黄巾起义后的军阀混战,导致经济崩溃, 为了稳住自己的根基,曹操除了在自己控制的地盘实行屯田外,又开始整顿赋税制度。不迟于建安五年,曹操在自己控制的充、豫地区实行按户征收绵绢。曹操平冀州后,“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将按户收绵绢的办法推广到冀州。
此时之“税绵绢”,似乎已经开始取代过去的口算和包括横调在内的各种横赋敛等等,而成为与“田租”并列的主体税种,但尚未明令将包括“横调”在内的各种“横赋敛”都归并于“税绵绢”之中。至建安九年九月,曹操败袁绍,得其地盘,为争取民心,曹操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完成了对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田租由比例税率改为定额税;原先的口赋、算赋和包括横调在内的各种的横赋敛都归并为“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规定不得再有横调、横赋敛。
于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与“田租亩四升”一起取代两汉田租、口赋之制成为新的常税与主体税种。由于常税与主体税种的这一变化,国家财政收入与国家消费的内容终于在实物形态上取得相对的平衡。
四、户调制的历史进步性
以户调制来说,由于它所取代的是汉代纳口钱、按人口征收现金的口钱、算赋制,从而实现了由人口税户税的转变和由现金税向实物税的变革。因此,自户调制正式确立后,给以家庭手工业与农业相结合为特征的广大小农家庭带来了好处,既使他们可以省却以自己生产的绵、绢拿到市场去出卖,以换取缴纳口钱、算赋所需钱币之烦;又可以避免商人压低绵绢价格以牟取暴利的中间剥削;还减少了像汉代统治者那样不断向农民“调租米”、“调盐铁”、“调役”、“调马”、“调缣素”及“调赋钱”等等“横调”的额外剥削。因此,“户调”制的创立,也有使贫弱下民部分解除“兼赋”之苦的税极作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11 22:38
目录
概述
历史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