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至北魏前期征收户调时的一种原则性规定。东汉末,曹操颁布租调令,租按田亩收谷物,调按户收绢 、绵,按户征收实物称为户调。公元280年,西晋正式制定户调制,规定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以妇女为户主或次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征收减半;边郡民户只纳规定数目的2/3,更远者纳1/3;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每户纳賨布1匹或1丈。以上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实际征收时采取九品混通的办法,按资产的多少将农户分为九等,按其等位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征收总量必须与各地丁男、丁女和次丁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征收物常为布,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丁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行户调。北魏太和 九年(公元485年)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从此废止。
制度解释
北魏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当时,国家征收的正税为户调布帛二石、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另有附加税。按规定:在征收赋税时,不是平均分摊给各户,而是由县令和乡吏“计赀定课”,分为“三等九品”:九品是赋税高低的品级;三等是按不同等级将赋税运送到不同地区,即上三品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此制流弊严重,后为新租调制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