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全区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主要职能
(一)
(二)草拟本区社团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区、镇二级社团的登记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
(三)草拟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落实国家、省关于各类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政策,研究提出本区的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和管理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区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和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六)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地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七)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八)草拟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镇、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九)草拟我区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区地名命名、更名及标准化地名出版物;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
地名档案和
地名信息系统。
(十)组织、协调、指导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区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区、镇、村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向区政府提出界线勘定或仲裁建议。
(十一)拟定全区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社会福利机构;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国内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区级婚姻介绍机构;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三)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
(十四)负责儿童收养及涉外收养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
(十五)负责有关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受理来信来访;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七)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任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管理以及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负责全局的宣传、教育、干部培训、群团组织建设及保卫工作。
(十八)草拟我区老龄工作规章;研究提出我区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拟定实施意见;承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十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区民政局设5个职能科室。
人秘科[挂“纪检组(监察室)”牌子]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行政规章的起草、上报;负责全系统各类民政工作目标管理项目、责任书的计划编制、检查落实、总结评比;负责民政行政复议;负责局机关督查工作和民政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负责协调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重要信访案件,指导、督促、检查全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处理;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公文印制、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和安全工作;负责创建文明行业工作。
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
直属事业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调整、奖惩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管干部的
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指导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研究制定全局宣传教育计划和贯彻意见;协调基层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工作;负责本系统通讯报道,抓好通讯报道网络建设。
协助做好党务、工会、共青团方面的日常工作;局管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局机关思想政治工作。
研究拟定本系统的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局机关行政经费、局本级
预算外资金和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参与各项民政事业费的分配,统一下达各项民政经费的使用效益;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基建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专业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民政系统的民政统计工作。
负责局纪检监察工作。
优抚安置科(挂“双拥办”牌子)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拟定本区抚恤优待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评定、调整革命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办异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来锡落户的审核工作;承办区“双拥”办公室的部分日常工作。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
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筹建;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
民政社救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草拟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开展村民自治和指导创建模范居委会工作;指导镇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实施乡镇民政干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和社区组织干部培训工作。
草拟我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指导镇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审核;贯彻执行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拟我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承办国内收养登记工作;研究草拟殡葬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宣传殡葬工作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规划、申报、审批殡葬设施建设;审批、管理殡仪用品制造、销售和殡仪劳务服务。贯彻收容遣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指导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贯彻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救灾救济工作方案;负责查灾核灾和灾情上报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和抢救、转移、安置、慰问灾民;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承担国内外对区级政府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督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
研究草拟我区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提出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指导全区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协助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
社团地名科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拟定我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承担省民政厅委托的驻无锡全省性社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负责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草拟我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我区行政区划布局,负责镇行政区域及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承办市辖区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组织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组织我区地名图、录、典、志的编纂工作;管理
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承办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收集、整理和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
老龄办公室
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指导老龄事业单位的工作。
人员编制
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0个,地方编制4个。另核
行政附属编制1个。
领导职数为:
局长1个,副局长2个;正(副)科长6个。
其它事宜
撤消双拥办、双退办、遣送站事业性质,其所承担的职能交民政局机关,原事业编制由区编办收回。
单位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