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涉外投资法律学会
成立于1994年6月20日,并于1996年1月23日经
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为
社会团体法人,
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挂靠单位是中共
广东省委党校。
法学界与
经济学界和企业界联盟是本会最大
特色。
简介
宗旨与业务范围
本会的宗旨是:促进我国我省的
改革开放与涉外
投资活动。
本会的业务范围: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科技开发、咨询和服务。
学会的机构设置
本会内设六个部:咨询部、培训部、学术部、联络部、人事部和财务部。
本会属下机构有: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已注册)、涉外奇石投资研究会(正在办理注册中)。
入会条件
根据《广东涉外投资法律学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会员入会的条件是:
(一)承认本会章程;
(三)个人会员在业务水平上要求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科研、教学人员,或实际部门中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比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企事业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团体会员要求有开展涉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单位;
(四)已有一定
学术研究成果或一定的涉外经济工作实绩。
本会欢迎符合入会条件的法律界、经济界以及其他各界的人士和团体
加入本会行列!
学会活动情况
本会每年都举办大型学术
研讨会1—2次,小型会议
若干次,社会
影响较大,在国内、国际都有一定
知名度。
学术与宣传阵地
学会协办的学术园地有:
《南方经济》(
月刊)和《经济法制论坛》(
季刊);学会主办的宣传园地有:《广东涉外投资法律学会通讯》和学会
网站。
学会资源
(一)人才资源
4、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5、涉外投资智囊团;
6、其他社会关系资源。
1、本会协办的《
南方经济》
杂志(月刊)【本会负责主编四个栏目:(1)领导经济决策论坛;(2)经济与法;(3)信息化论坛;(4)他山之石】
2、本会协办的《经济法制论坛》杂志(季刊);
3、本会主办的《广东涉外投资法律学会通讯》;
4、本会主办的网站;
5、本会拟开辟栏目的
报刊:《
广东科技报》、《广东公安报》、《人民之声》(月刊)、《快乐生活》(中源村广告)和《
赢周刊》等;
6、友好联系单位。
(三)培训、教育资源
2、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的师资;
3、广东社会主义学院的教育场地、设施与师资;
学会办公地址
本会办公
地址:
广州市黄华路4号大院教研楼305、306和308室;
邮编:510053。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广东涉外投资法律学会。
英文名为:GUANGDONG FOREIGN INVESTMENT & LAW SOCIETY?
第二条 广东涉外投资法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或学会)是以涉外投资法律与
实践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术性、地方性、由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学会的
宗旨是:坚持以
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兼容涉外投资学和涉外经济法学两门学科,形成一门新的边缘学科;团结和组织学科同仁积极开展涉外投资法律理论研究,为繁荣这块新兴的学术园地和实践领域竭尽所能;为推动我国的涉外投资立法与实践,促进我国我省的改革开放与涉外投资活动,建设
富强、
民主、
文明的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多作贡献;精心组织,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学会的素质。
第四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挂靠单位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的领导和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
指导和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中国广州市黄华路4号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教研楼5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理论研究:组织、指导会员认真
学习、
研究、
宣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
改革开放政策和中国的涉外投资法律;?
(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涉外投资法律学术交流活动,以各种形式
鼓励和支持会员进行涉外投资法律的学术研究,从事涉外投资实践;?
(三)咨询与培训:组织开展对从事涉外投资业务的实际工作者的培训,积极开展涉外投资法律咨询服务;?
(四)积极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创办本会的会刊和建立本会的网站;?
(六)学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报告工作,交流经验,评选会员优秀科研成果,
表彰先进工作者,布置下一年度的工作;?
(七)
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学术报告会、
讲座、研讨会以及国际性
学术会议;
(八)编辑有关涉外投资法律的资料或论文集;向有关部门、出版社或刊物推荐会员的优秀专著或论文。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
(四)个人会员在业务水平上要求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科研、教学人员,或实际部门中具有一定
科研能力和比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
骨干,企事业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单位会员要求具有开展涉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单位;?
(五)已有一定学术研究成果或一定的涉外经济工作实绩。
(一)申请入会者应向本会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德高望重的人士,包括省外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 省外企事业单位以及港、澳、台和国外经济、法律、文化组织,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名誉团体会员。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
最高权力机构,每4年召开一次,因情况特殊,须经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
提前或
延期举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一)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学会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查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中的三分之二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学会有偿的科技开发、咨询与培训服务的收入;?
(五)向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申请获得的
拨款与
补贴;?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个人会员会费每月1元,团体会员的会费每月100元,多交不限。会费可按月交纳,也可按季或按年交纳。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年会、学术报告会、讲座、学术研讨会、国际性学术会议;?
(二)调查研究;?
(三)法制宣传活动;?
(四)资助会员出版学术著作;?
(五)评奖活动;?
(六)办会刊;?
(七)有关学会的其他活动。?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
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审议批准学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筹备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六)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
授权,选举和
罢免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本会高级
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的聘请;?
(八)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并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学会的常务执行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热心本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
任期4年。连选可
连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学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学会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一般文件由会长授权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签署;?
(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是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办事员构成。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办公室办事员的聘用。?
办公室的职责是:处理秘书长职权以外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会章程的
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一)本学会完成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因上述情形终止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 学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
取缔的,应当
解散。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确认,并报送学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会登记。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
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
章程经2004年12月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后方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