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指培养、训练干部,提高干部政治、文化、业务水平的教育。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采取具体措施,联系实际情况培养干部。设立党校培训党的各级干部是重要措施之一。
培养、训练
干部,提高干部
政治、文化、业务水平的教育。中国共产党把干部教育视为党的干部
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干部工作中的一项经常的重要任务。干部队伍的素质如何,是决定革命和建设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干部教育工作同中国共产党的事业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
传统
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采取具体措施,联系实际情况培养干部。设立党校培训党的各级干部是重要措施之一。中国共产党的第一所党校是北京党校,它是1925年中共北京地委秘密筹办的。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干部教育工作是紧密联系
土地革命和
武装斗争来进行的。中央苏区从1931年起还举办了军事政治学校,在干部中成立了读书会,并且建立干部学习会议制度。1933年 3月又在中央苏区开办了马克思共产主义大学。长征结束后,中共中央立即决定恢复该校,并正式称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1937~1945年的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力量有很大的发展,大批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参加革命,需要大规模地培养教育干部。在中共中央所在地──延安、先后创办中央党校、
抗日军政大学、马列学院、中央研究院、陕北公学、
鲁迅艺术学院、
延安大学、
延安自然科学院、
中国女子大学、行政学院等等。其他革命根据地也建立抗大分校、 党校等。 中共中央一度还成立了干部教育部。1941年底和1942年初,中央又专门作了《关于延安干部学校的决定》和《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1942年,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整风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全党范围的大规模的干部教育运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使广大干部掌握原来所不熟悉的建设本领和知识,中共中央就在职干部学习,加强理论教育,加强干部文化教育,轮训全党高、中级干部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工作发布了一系列指示。中央和各省、地、县都陆续开办了党校、行政干校、速成中学和短期训练班等,培养、造就了大批人才。
在党的干部教育工作中,也有深刻的历史教训。从50年代后期以来,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失误,培训干部工作逐渐削弱,特别是“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教育和国民教育都受到严重的破坏。
1976年粉碎
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党的干部教育工作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之后,根据中央提出的全党干部要学政治、学科学、学经济、学管理,干部队伍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干部教育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全国各级党校抓紧对干部进行轮训,帮助干部提高
政治思想水平,加深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在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同时各地方、各级的专业干部学校加强了对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业、农业系统还通过干部培训班和其他方式,组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为了有计划地培养中青年干部,为各级领导班子实现新老干部的交替和合作准备干部条件,中央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在部分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还举办了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据统计,1983年全国共培训各级各类干部215万人,其中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有125万人。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二次
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全面开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政治纲领,党的干部教育工作开始进入正规化、制度化、经常化的阶段。党的十二大工作报告指出,为了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批专门人才,必须大力加强干部教育和训练工作。今后使用和提拔干部必须把学历、学习成绩同工作经历、工作成绩一样作为重要依据。普遍轮训干部是提高干部素质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2年10月 3日作出《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对干部教育的意义、任务、政策、制度、措施、组织领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适应大规模正规化培训干部的需要,中共中央对党校工作进行改革,并要求各级党校逐步实现正规化
教学,建立严格的入学标准和考试考核制度,调整和充实
教学内容,学员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将获得相应的学历。
为解决培训基地、经费、师资不足的矛盾,党中央大力提倡和推广采用电化教学手段,实行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社会化办学方法。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宣传部还委托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从1983年起开始党政干部基础科考试,规定党政干部自学12门政治理论和业务基础课,经考试合格,可取得大专学历
理论依据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教育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
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
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
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
与时俱进,
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管理体制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
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教育培训对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
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
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内容与方式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
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推广
网络培训、
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教育培训机构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中组部确立,共有14家基地。2009年9月,确立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13所高校。2014年,又增补了1家高校基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全国党员教育培训示范基地。中组部确立,目前包括17家单位。2015年底,确定第一批10家单位——
北京市委党校二分校、北京市海淀区委党校、辽宁社区干部学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党校、江苏省昆山市委党校、
浙江传媒学院、
江西干部学院、湖南省长沙县委党校、
成都村政学院、遵义干部学院。2018年6月公布第二批7家单位——梁家河培训学院、
浙江生态文明干部学院、古田干部学院、新乡先进群体教育基地、
深圳市委党校、
华中师范大学、铁人学院。
师资教材经费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
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
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
教师的作用。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
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考核与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组织(
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监督与纪律
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
学历或者
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工作条例
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