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对职工工伤后
劳动能力的鉴定,即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
经济补偿进行受伤等级鉴定的标准。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
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
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2015年1月1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开始实施。新标准是在充分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进行的修改和完善。
1、
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
伤残等级评定:①《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②
身份证原件;③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
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
介绍信》交申请人。
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
残废等级。(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执行。) 3、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下列资料:(1)社保部门出具的鉴定《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3)包括反映残情及面容的彩色3R照片2张、1寸证件相5张;(4)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5)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
MRI、CT、
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职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