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租是封建地主无偿占有农民剩余劳动的基本形式。体现着以
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地主剥削农民的关系。在封建社会里,少数人占有大量土地,农民则很少或完全没有土地,地主以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为条件,把土地交给农民耕种使用; 农民则不得不以交租为条件,从地主那里取得一小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人身上依附于地主。这样,地主可凭借土地所有权,依靠
超经济强制,强迫农民交纳很高的地租。
封建
地租以封建
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以
劳动者同土地的结合为前提。在
封建社会里,少数人占有大量
土地,大批
劳动者则很少或完全没有土地。
土地所有者以
剥削劳动者的
剩余劳动为条件,把土地交给劳动者耕种;劳动者就以这项土地为基础,建立起独立于土地所有者的自己的
家庭经济,使自己一家的生存和延续以及交纳
地租成为可能。
封建
地租是
封建制生产方式的主要
剥削形式,
劳动者的家庭经济是一个包括
农业和
手工业在内的工农结合体,家庭的
剩余劳动就是这个工农结合体的
剩余劳动。
土地所有者对
劳动者家庭剩余劳动的占有和支配,并不是以
交换为中介,而是直接地无偿占有。
马克思称之为“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去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 891页)。实际上,保证这种无偿占有得以实现的是封建
土地所有者享有的特权,或者代表他们利益的封建政权的力量。封建
地租所体现的是封建
土地所有者对
劳动者一家的统治和
剥削关系。
①由于
土地所有者的残酷
剥削,除了包括全部剩余劳动外,还包括部分
必要劳动,从而威胁
生产资料本身的
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家庭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
②
劳动者在
地租额不变,或者剥削率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发展
家庭经济,提高生产,扩大收益,可以保留一点
剩余劳动在自家手里,用以改进生活和生产。这种情况就是封建农民经济发展的源泉,从而也是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源泉。
货币地租则是在
封建社会末期、
自然经济瓦解的时期盛行起来的。但是在任何一种
地租形式的盛行时期,其他地租形式都可以作为补充形式而存在;不同的地租形式是可以相互结合和同时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