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劳动是“
剩余劳动”的对称。劳动者为生产维持
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那部分
社会产品而耗费的劳动。劳动者为维持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再生产劳动力,需要一定量的社会产品,这部分产品称为
必要产品。生产必要产品所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从事这种劳动的时间称为
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一方面取决于必要产品的数量和范围,另一方面取决于
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在必要产品的数量和范围为既定的条件下,劳动生产率是决定必要劳动时间长短的主要因素。
劳动者为了维持自己和家属的生活所必需付出的那一部分劳动(跟‘
剩余劳动’相对)。
根据马克思
经济学原理,
社会必要劳动的第一种含义是:以一个工作
日中1个标准人生理活动耗费的
使用价值为界限的
劳动时间。例如,一个工作日的劳动时间是16小时,劳动者(包括他的家庭)的生理活动耗费的使用价值是小麦6公斤,生产这6公斤小麦的劳动时间是8小时,则以6公斤小麦为界限的劳动时间8小时就是社会必要劳动的第一种含义。在这个例子中,就是1.33小时/公斤小麦。
这就是马克思在
资本论第1卷中论述的形成
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即“人的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的劳动时间。
根据马克思经济学原理,社会必要劳动的第二种含义是:以一个工作日中劳动者生产的使用价值为界限的劳动。这里强调的是一个工作日中劳动者生产的(而不是耗费的)使用价值。例如,一个工作日的劳动是16小时,劳动者生产了12公斤小麦,那么,这16小时就是社会必要劳动的第二种含义,作为社会必要劳动它还是1.33小时/公斤小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