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凭证是全面反映税收征纳情况的书面文件,既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
纳税义务的合法凭证,又是
税务机关进行
税收会计和
统计核算、监督的
原始凭证,同时也是国库收纳
国家预算收入的凭证。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向纳税人依法开具完税凭证,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
税收政策,保证国家
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的
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税收征管法》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包括征收机关(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填票人,复核人、填票日期、税款所属期、税款限缴日期及票证专用
戳记等。
具体而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的规定,常见的完税凭证有《
税收通用缴款书》(第1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1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第1联)、《税 收通用完税证》(第2联)、《税收定额完税证》(收据联)、《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2联)、《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第2联)、《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2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等。而
印花税票本身,在粘贴、画销之后即为印刷税已缴纳的完税凭证。
第24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保管期限保管账簿、
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