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凭证
书面凭证
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依照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凭证
基本信息
定义
完税凭证是全面反映税收征纳情况的书面文件,既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凭证,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国库收纳国家预算收入的凭证。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向纳税人依法开具完税凭证,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税收征管法》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种类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完税凭证的种类有: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完税凭证实行专票专用、按顺序填开、一税一票
内容
完税凭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纳税人部分
包括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户、电话、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等。
税源部分
包括税种、类别、产品名称计税单位计税数量、计税单价、计税总值、营业额所得额销售收入额、所得税额、税率等。
税收部分
包括应纳税额、总计金额、扣除金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征或抵免税额、附加收入、滞纳金预算科目等。
征管部分
包括征收机关(委托代征、代扣单位)、填票人,复核人、填票日期、税款所属期、税款限缴日期及票证专用戳记等。
其他部分
包括反映收入归属情况的收入机关、预算级次、国家金库部门和国库章戳、收款日期、会计分录、备注,以及个别完税凭证的一些特定项目。
详述
种类
完税凭证包括各种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完税证、税收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具体而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的规定,常见的完税凭证有《税收通用缴款书》(第1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1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第1联)、《税 收通用完税证》(第2联)、《税收定额完税证》(收据联)、《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2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第2联)、《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2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等。而印花税票本身,在粘贴、画销之后即为印刷税已缴纳的完税凭证。
法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完税凭证的开具、保存等有着明确的规定:
第24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34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意义
作为完税凭证,首先是税务征收机关代表国家签发给纳税人的凭证,带有收据性质,它有助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的监督,杜绝发生贪污税款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依法纳税之后,还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期限保管好纳税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对、检查。
同时,纳税凭证也是纳税人热爱国家,依法缴纳税款、支持国家建设的证明,带有很强的荣誉性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6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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