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简称CSE。
考试时间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
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
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第八条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拟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组织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
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6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
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
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第十一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二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三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四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
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经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应急管理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具体工作由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实施。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受聘于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第十八条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核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
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的,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申请。
第
二十一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应当由注册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初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加强
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管理;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
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
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
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
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应急管理部委托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
共同负责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
第四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五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
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1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
第七条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
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
第八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企业的人员按
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
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
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
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平稳过渡,新旧制度衔接按以下要求进行:
原制度文件规定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新制度规定的4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合格成绩。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
金属冶炼安全、建筑
施工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
生产经营单位和
安全评价检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
第七条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
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实行
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
组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和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其中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少于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一半。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第十三条 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考试和注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注册
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
职称评审。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评办法出台前,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仍然按现行
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