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政治制度,中国近代
太平天国革命建立的农民政权的政治制度。
中央政权
总述
1851年1月11日,洪秀全在广西桂平金田村起义,自封“天王”,建号太平天国。同年9月攻克永安州(今蒙山)后,封王建制,初建革命政权。
1853年3月占领南京,定为首都,改称天京。同年12月,颁布《
天朝田亩制度》,逐步建立起县以下各级乡官制度。
1856~1857年先后发生天京事变和石达开率部出走,太平天国革命受到极大损害。之后,清政府与外国侵略者公开勾结,共同向太平军进攻。
1864年7月,天京为清军攻陷,太平天国中央政权覆亡。
以1856~1857年内讧为界,中央政权组织形式前后有所变化。前期实行军师负责制,后期实行天王集权制。
军师负责制
太平天国前期实行的中央政治制度,以“天王”为国家元首,“军师”为政府首脑。天王洪秀全在广西永安州时曾诏全国大小兵将说:“继自今,众兵将呼称朕为主则止,不宜称上,致冒犯天父也”。作为太平天国元首的天王,具有无上的尊严,但这时他临朝而不理政。太平天国前期没有用天王名义发布处理国家政务的诏旨或檄文。天王系统下的宫内官都是
洪秀全的侍从仪卫之官,没权管理国家行政。太平天国仿照《
周礼》,设有六官丞相,但它们只是一般职官,不是协助天王处理国家军政大事的助手。太平天国的国务由军师总理。军师具有统率其他各王及各级官员的权力,为“朝纲之首领”。
1851年11月,洪秀全在永安封立五王时,就规定西、南、北、翼四王都归东王节制,军政大权交给正军师东王
杨秀清。
1853年3月建都天京后不久,颁布《
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国家政务由下级层层核议,经军师决定,然后由军师启奏天王取旨。但天王照例“旨准”,因此常有“事过方奏或竟不奏者”。《天朝田亩制度》还规定,凡经军师奏请取旨的政事,天王旨准后,由“军师宣列王,列王宣掌率以下官一体遵行”。即一切重大决策既由军师议定,也由军师组织实施。所以太平天国早期3篇檄文(《奉天诛妖救世安民檄》、《奉天讨胡檄》和《救天生天养中国人民谕》)和1853年6月颁布的《安抚四民诰谕》,以及在此期间太平天国致外国的照会,都是由左辅正军师杨秀清、右弼又正军师
萧朝贵署名,代表太平天国颁布或发出的。
萧朝贵在1852年9月阵亡,实际上在檄文和照会上签署的只是正军师杨秀清一人。太平天国还规定,凡封授遣派镇守各地的官员和出征的大将时,须授予他们一张正军师杨秀清签发的将凭,持将凭在外可先斩后奏。正军师的将凭代表太平天国的国家权力。太平天国宣称洪秀全是奉天命下凡救世,认为君位是天授的。君主虽然不亲理国务,但太平天国以主为核心,军师仍要恪守君臣之道。这种政治制度具有浓厚的封建性。
天王集权制
太平天国后期实行的中央政治制度,天王独揽大权,亲理国务。1856年天京发生内讧,东王正军师杨秀清、北王
韦昌辉相继被杀。翼王
石达开承接杨秀清军师职权,但受洪秀全猜忌,次年夏带兵出走。从此,结束了军师负责制,一切权力收归洪秀全。太平天国中央政权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在洪秀全的直接领导下,中央设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掌管国务。六部主管官员各设正、又正、副、又副,共计24员。六部正官分别称天官(吏部)、地官(户部)、春官(礼部)、夏官(兵部)、秋官(刑部)、冬官(工部)。六部主管官员只向天王洪秀全和幼主负责。
这时期,举凡调兵遣将、减征钱粮、安民均由天王降诏。在集中权力实行中央专制制度的同时,洪秀全还重用亲人,如重用他的外甥幼西王
萧有和,还重用其兄
洪仁发、
洪仁达等人。这些人的权力比六部主管官员还大。1859年4月,洪秀全封其从香港到天京的族弟
洪仁玕为干王,“晋位军师”。这时军师已没有实权,权力仍集中在洪秀全手中。
职官设置
太平天国主管各种事务的官员通称典官,有专为天王及诸王服务的,也有办理政府事务及管理工商业的。名目繁多,职级高低不一,有的职同检点,有的职同总制,也有的职同监军。
1856年天京事变后,爵、职趋滥。先是在王爵之下,逐渐形成义、安、福、燕、豫、侯
六等爵。后来又增加天将、
掌率、
统管、尽管、神策朝将、护京神将、神使、主将、佐将等官职,其级别似在王爵之下,义爵之上。到了晚期,封王日多,竟达2700余名。这些王没有专名,统称列王。
地方各级政权
太平天国的地方行政单位分为省、郡、县三级。省级地方政权,实际由当地的军事统帅负责掌管。如安徽省先后由翼王石达开、燕王
秦日纲、英王
陈玉成等掌管,各王府就是政权办事机构。郡,相当于旧制的府,设总制。县设监军。总制和监军原则上由中央直接任命,一般由太平军中级军官担任。他们有武装守卫地方之责,所以又叫“守土官”。
县以下设各级“乡官”,形成严密的政治组织。原则上,每5家立伍长,25家立一两司马,100家立一百长,500家立一旅长,2500家立一师帅,12500家立一军帅。军帅至两司马为乡官,由本乡人担任。各级乡官产生的办法在《天朝田亩制度》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执行。乡官的产生有本人自荐的,有以进贡被任的,有“众姓所共推”的,较多的是通过地方举荐产生。
因战事频繁,军需紧急,为了征集田赋杂物,太平天国也委派一些地主分子出任乡官,“凡有赋役不完结者,都责在他身上”。太平天国的
乡官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乡官既保证了粮食军需的供应,又组织乡兵维持了地方治安。
司法制度
太平天国实行的是司法和行政官员合一的制度。民间诉讼均由各地乡官和郡县行政长官审理。自师帅至两司马皆设公堂刑具,另设典执法为刑罚执行官。太平天国的诉讼程序,在《天朝田亩制度》中有详细规定:凡有诉讼,“两造赴两司马,两司马听其曲直;不息,则两司马絜两造赴卒长,卒长听其曲直;不息,则卒长尚其事于旅帅、师帅、典执法及军帅;军帅会同典执法判断之。既成狱辞,军帅又必尚其事于监军,监军次详总制、将军、指挥、检点及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奏天王。天王降旨,命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详核其事,无出入,然后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直启天王主断。
天王乃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取决”。在具体执行中,虽未完全按上述规定执行,但是各地乡官审理案件都要“申详监军批示”,贴告示于衙前才能结案。据清朝当局记载,浙江双林镇,两年之间“所杀可百人,皆凶恶之著名者,颇不冤滥”。在某些方面,太平天国也出现过严刑峻法的弊病,特别在信仰拜上帝和革除社会恶习、提倡新的衣冠服饰方面操之过急,刑罚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