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折算是指把不同的外币金额换算成为等值的本国货币或者另外一种等值的外币的程序,它只是在会计上对原来的外币金额的重新表述,或者说,将外币统一换算成
记账本位币的等值。
我国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
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二)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
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条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第六条 企业选定
境外经营的
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第七条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
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第八条 企业
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
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企业在
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
货币性项目和外币
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
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
汇兑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
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
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
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对
境外经营的
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
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
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
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
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处于
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对
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
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
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
资产负债表日的
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在
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
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 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
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企业选定的
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
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第五章 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
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
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
新旧准则比较
外币折算准则与原制度(
会计制度、金融
企业会计制度)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原制度规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允许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未对记账本位币进行定义,也没有明确选择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
新准则规定,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活动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并规定了判断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
原制度规定,外币投入资本有合同约定汇率的,在收到外币资本投入时,按合同约定汇率折算;没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外币资本投入当日的
即期汇率折算。
新准则规定,所有
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在折算为
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时,均应当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货币性项目及
非货币性项目均如此,外币投入资本也不例外。(三)增加了采用
公允价值计量的
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原制度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所有非货币性项目均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
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
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
差额,作为
公允价值变动(含
汇率变动)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属于
货币性项目的,计入当期损益;属于
非货币性项目的,计入
资本公积。
(四)规定了
境外经营处置的处理和
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境外经营
财务报表的折算
原制度对此没有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将
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列入所有者权益的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与该境外经营相关部分,自所有者权益项目中转入处置
当期损益;如果是部分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对
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
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
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
资产负债表日的
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在
境外经营不再处于
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举例
(例1)国内甲公司的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7年12月4日,向国外乙公司出口商品一批,货款共计80000美元,尚未收到,当日汇率为l美元=7.8元人民币。
假定不考虑
增值税等相关
税费。甲公司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624000
(例2)国内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7年5月12日,从国外购入某原材料,共计50000美元,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按照规定计算应缴纳的
进口关税为39000元人民币,支付的进口
增值税为72930元人民币,货款尚未支付,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已由银行存款支付。
借:原材料 429000
银行存款 111930
(例3)国内某企业选定的
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20×7年7月18日从
中国工商银行借入
欧元12000元,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为6%,当日的
即期汇率为1欧元=10元人民币。假定借入的欧元暂存银行,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欧元 120000
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
近似汇率折算,而是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这样,外币
投入资本与相应的
货币性项目的
记账本位币金额相等,不产生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例4)国内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7年12月12日,与某外商签订投资合同,当日收到外商投入资本2000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假定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为1美元=8.2元人民币。甲公司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