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本位币是指用于日常
登记账簿时用以表示计量的货币。《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的记账本位币都是企业所在国使用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与外币相对而言的,凡是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都是外币。
规定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在中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会计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中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单位的一切
经济业务事项一律通过人民币进行会计核算反映。
业务收支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多,对外贸易与合作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在一些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明显增多,有的占据了支付的主导地位,如果要求这些单位平时的每笔外币核算业务都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不仅影响其
经济业务往来,而且也会加大会计工作量。因此,《会计法》作出了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体现了适应性原则。
财务会计报告
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
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交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这是中国宏观经济管理和人民生活的客观要求,也是一国主权的体现。
选定
会计核算中采用的基本货币单位。会计以货币作为统一的
计量尺度,但由于企业的经济活动往往涉及多种货币,这就要求会计核算选择某一种具体的货币来统一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综合披露企业的各项信息
会计主体确定记账本位币后,其他的货币币种为非记账本位币,即
会计概念上的
外币。凡以记账本位币计量的各项
经济业务,均可在会计处理时账本位向计量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可在会计处理时根据其实际发生额直接记入账户,对于各项以非记账本位币计量的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则要通过货币换算,将非记账本位币换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后记入账户。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中国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平时记账和期末
编制会计报表可以采用不同的货币单位,因而从理论上讲,可以采用狭义的记账本位币概念,即会计记账所用的统一货币单位,而将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所用的货币单位称为报告本位币。在一般情况下,记账本位币与报告本位币是一致的。
记账本位币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当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发生根本性变化等特殊情况下,在确有充分理由证明原有记账本位币已不再适应时,才能变更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一般应在新的
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
会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确定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及结算;
(2)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3)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一)境外经营的含义
境外经营,通常是指企业在境外的
子公司、
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
分支机构。当企业在境内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二)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2)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3)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4)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变更
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1、记账本位币变更的原因。
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就应当一贯地使用,不得随意变更。但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企业也可以变更记账本位币。概括地说,企业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第一,由于当初对企业经营的特点缺乏正确的判断而错选了记账本位币,予以更正。
第二,企业根据当时企业经营的特点正确地选择了记账本位币,但当前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明确表明原选择的记账本位币不再适用,而应以新的记账本位币取而代之。
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原因不同,其会计处理就不一样。第一种原因导致的记账本位币变更,应视为一种会计差错的更正,对于
会计差错的更正,企业应以新的记账本位币重述原来所编制的
会计报表。第二种原因导致的记账本位币的变更,属于会计变更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是因发生的交易或事件与以前发生的交易或事件有实质的不同而采用新的会计原则,这种变更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故它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必以新的记账本位币重述以前年度编制的会计报表。
2、记账本位币变更的折算方法
记账本位币变更,涉及到两种货币之问的折算。众所周知,外币折算的方法有4种。
即(1)区分
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2)区分货币与非货币项目法;(3)
时态法;(4)
现行汇率法。
3、折算损益的会计处理
在记账本位币变更的折算中,由于各项目的折算
汇率不同,必然产生折算损益。折算损益的处理一般有两种方法,其一足将它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二是采用递延的方法。记账本位币的变更只是重述原有账项的价值,由此发生的折算损益是一种未实现的
汇兑损益,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会使报表的使用者误解报表中的净收益信息,使投资者无法评价企业正常的
经营业绩。再者,当前的汇兑收益也可能因为汇率发生逆转而为后来的汇兑损失所抵销。故对
记帐本位币变更过程中形成的折算损益,采用递延法处理是比较恰当,而这正是现行汇率法的要求。
汇率变动
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2005年7月2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
浮动汇率制度。基于上述原因,一些用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纷纷询问在人民币可能升值情况下,是否需要变更记账本位币?
关于记账本位币变更的相关规定
鉴于记账本位币变更是一项
会计政策变更,故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于记账本位币的变更。该准则第5条规定:
“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
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此外,记账本位币变更应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征得其同意。
记账本位币确定的基本原则
记账本位币是记录和反映一个
会计主体生产和
经营活动的具体
计量单位。我们认为,确定记账本位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每一具体
会计主体应以其业务收支的主要币种作为记账本位币;
2、在第1款原则的基础上考虑
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需要;
3、其次应考虑尽可能便于
会计报表主要使用者阅读和使用;
记账本位币变更的折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
外币会计报表折算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在记账本位币变更时的会计报表折算,也应按此规定执行。
1、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
2、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
未分配利润”外,均按照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
母公司记账本位币。
3、“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
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金额直接填列。
4、折算后资产类项目与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的
差额,作为外币
会计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5、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金额列示。
1、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当期平均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
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平均汇率根据当期期初、期末市场汇率计算确定,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计算确定。如果采用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汇率,则须在合并
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2、利润分配表中“
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利润表中该项目的金额填列。
3、利润分配表中“
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以上期折算后会计报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数填列。
4、
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其它各项目金额计算规定。
5、上年实际数按照上年折算后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有关数字填列。
关于记账本位币变更的利弊分析
如前所述,记账本位币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计量单位,故在美元与
人民币汇率一定的前提下,无论用哪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及经营成果均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在人民币可能升值,汇率有可能变化的条件下,在汇率变动前后,采用不同的记账本位币,则可能对会计报表项目产生一些影响。下面就假设人民币在未来某一时点可能升值,而在这一时点之前把记账本位币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可能会对会计报表不同项目产生的影响分析如下:
1、
货币资金中的非人民币现金(含
银行存款)在人民币升值前,按升值前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人民币升值后,则会产生
汇兑损失;人民币现金(含银行存款),记账本位币在升值前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是把人民币还原为本来币种。
2、
应收款项中的非人民币债务,在人民币升值前,按升值前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由于外币债务最终收回的还应该是外币,故在人民币升值前未收回外币,或虽收回外币,但未
兑换成人民币,则在人民币升值后,会产生汇兑损失;应收款项中的人民币债务,在人民币升值前记账本位币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亦是把其还原为本来面目。
3、
存货及
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项目,在人民币升值前,按升值前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人民币升值后,其价值不会发生变化。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结果会导致如果人民币升值前的上述资产在升值之后因领用或
摊销而进入当期的费用,则会影响领用或摊销当期
毛利率降低(因为上述资产是按升值前汇率折算的,而当期美元等外币收入是按升值后汇率折算的)。
4、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项目,在人民币升值之前按升值前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人民币升值后,其价值亦不会发生变化。但这样处理的结果会导致人民币升值后,
折旧费用增加,而利润减少。同时因为房产税是按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交纳的,从而会增加企业的
税负。
5、负债项目中的非人民币负债,在人民币升值前,按照升值前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人民币升值后,会产生汇兑收益;而人民币债务折算后则还原为本来面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在人民币升值前不变更记账本位币,即人民币债务继续按美元反映,则在人民币升值后偿还债务时,会发生
汇兑损失(因人民币债务要按债务发生时的人民币数额偿还)。
6、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等
权益类账户,在记账本位币变更或不变更其后折算时,均应按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故记账本位币变更对其应不会产生影响。
7、未分配利润项目,因为本期“净利润”按折算后的利润表中的该项目的金额确定,而“
年初未分配利润”,是按照上期折算后的会计报表“
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期末数确定的。从实质上看,未分配利润项目的计算仍然是按照损益发生当期的汇率为基础分段计算确定的,所以记账本位币的变更对其应亦无影响。
8、利润表中所有反映发生额项目的折算均是按照当期平均汇率或折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的,故记账本位币的变更对其应无影响。
在假设人民币升值的前提下,在升值前将记账本位币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各有利弊。但从总体上看,我们认为弊大于利。考虑到即就是将记账本位币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母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时仍需要重新进行折算。所以我们认为,在
人民币汇率变动前,变更记账本位币不是十分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