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基本概念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量的交易。
基本类型
外币交易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常见的外币交易有:
(1)企业购买和销售或提供以外币标价的商品和劳务;
(2)为融资目的将以外币标价的应收款或应付款进行互换的行为;
(3)企业作为应履行的期汇合同的当事人;
(4)企业基于其他原因取得或处理按外币计价的资产,承担或清偿以外币计价的负债。
外币交易:指企业以
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即外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接受投资以及筹资等交易
外币报表折算:指从事
跨国经营活动的公司,采用其
功能货币来重新表述部分财务报表中按外币计量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项目的会计程序和方法。
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
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
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外币
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货币性资产包括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
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等。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
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
存货、
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以
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
交易性金融资产(
股票、
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
汇兑收益,应计入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些交易活动包括:企业买人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通常情况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居民企业向国外出El商品,以美元结算货款;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如企业借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发行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债券;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如接受外币现金捐赠等。在这些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发生与确认实现时的汇率变化。将会产生汇率差,可能产生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三,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
负债按照期末即期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所拥有的货币性资产、负债。可能是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量的,在纳税年度终了时,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标准,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纳税,此时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若不同于企业取得
货币性资产、
负债的汇率时,就可能产生汇兑损失。这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必要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但税法只规定
货币性资产、
负债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失没有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第四,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果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的话,那么这部分汇兑损失可以通过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假如直接作为汇兑损失在税前扣除。就违背了税前扣除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如果发生的汇兑损失,是由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所产生的,这部分损失应所有者负担,属于税后
利润分配问题,故不允许在
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1.外币交易核算的基本程序
外币交易的核算,首先应设置外币账户。企业应设置的外币账户主要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账户,以及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预付账款、
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
预收账款等债权债务外币账户。注意,应付职工薪酬是可以设置外币账户的,但是应交税费不能设置外币账户。在外币业务核算中涉及到的如原材料、
固定资产、实收资本等账户,属于非外币账户。企业应在涉及外币业务的账户中按外币种类分别设置明细账户,详细反映外币账款的收付结存情况。
不允许开立现汇账户的企业,可以设置外币现金和外币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币账户。
其次,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
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是指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波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但前后各期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当期的近似汇率。
再次,汇兑差额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在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
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
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应当采用
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后,再计提减值准备。
(2)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
存货、
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除其外币价值发生变动外,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
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
汇兑差额。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其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应的汇率变动的影响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外币兑换业务
外币兑换业务,包括企业把外币卖给银行、向银行结汇、购汇以及用一种外币向银行兑换成另一种外币等。
(1)企业把外币卖给银行
企业把持有的外币卖给银行,银行按买入价将人民币兑付给企业。企业按实得人民币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币额与按企业选定的折算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因银行买入价与折算汇率不一致而产生的汇兑损益,记入“
财务费用”科目。
(2)向银行购汇
企业向银行购入外汇时,银行按卖出价向企业收取人民币。企业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折算汇率折合的人民币之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
3.借入或借出外币资金业务
企业借入外币资金时,按照借入外币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
记账本位币入账,同时按照借入外币的金额登记相关的外币账户。
4.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企业发生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时,应按企业选定的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入账。期末(月末、或季末、年末),对所有外币账户余额按期末市场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5. 外币投入资本
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