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债券是
会计准则下的一个
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
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企业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负债成分在本科目核算。
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
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它是企业筹集长期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
发行债券的价格受同期银行
存款利率的影响较大,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按
面值发行、
溢价发行和
折价发行债券。
债券发行有面值发行、溢价发行和
折价发行三种情况。企业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
债券面值”、“
债券溢价”、“
债券折价”、“
应计利息”等
明细科目,核算应付债券发行、
计提利息、还本付息等情况。
企业按面值发行债券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
票面金额,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
利息调整”科目。
对于按
面值发行的债券,在每期采用
票面利率计提利息时,应当按照与
长期借款相一致的原则计入
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在建工程”、“
制造费用”、“
财务费用”、“
研发支出”等科目;其中,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其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
应付未付利息通过“
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对于
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其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应付债券按(
实际利率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
利息费用,应按照与长期借款相一致的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长期债券到期,企业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应付债券——面值”和“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新《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006)的要求:“2502 应付债券”科目可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
明细核算。较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 前)有关“应付债券”科目的核算,新准则将原“债券溢价”与“债券折价”两个明细科目予以合并为一个“利息调整”明细科目,并采用
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
企业
发行债券时,如果发行费用大于发行期间
冻结资金所产生的
利息收入,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根据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属于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按照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属于其他用途的,计入当期
财务费用。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
存续期间于
计提利息时摊销。
企业发行附有赎回
选择权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
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
赎回期届满目应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
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