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
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是医生对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是药剂人员调配药品的依据,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
引证解释
1. 给病人开药方。
《梁书·谢举传》:“举虽居端揆,未尝肯预时务,多因疾陈解,敕辄赐假,并手敕处方,加给上药。”
唐 刘餗 《隋唐嘉话》卷中:“澄自为处方,以此药为主,其病自除。”
宋 叶适 《胡尚书奏议序》:“能言病未必能处方,不能言病,而辄处方,误人死矣。”
清 蔡复一 《答刘学宪书》:“国医处方,剂剂皆中。”
2. 药方。
徐特立 《卫生展览会的重要意义》:“张仲景的处方,有研究的必要。”
何士光 《乡场上》:“她要任老大女人领娃娃去找乡场上那个医生,去开处方,去付药费。”
基本含义
定义
处方分有医生处方、法定处方。日常见到的都是医生处方。
处方共有三部分:1.处方前记 包括医院全称、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病人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处方正方 处方头 处方以“R”或“RP”起头,意为拿取下列药品;接下来是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等;3.处方后记 包括医生、药剂人员、计价员签名以示负责,签名必须签全名。
相关法规
处方原则上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处方人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以示负责。处方常用缩写。
从2004年9月1日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最新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医院医生在使用处方时将要更加“守规矩”,那对于百姓来说,则看病开药出现了四大变化:
1.红黄绿白区分处方
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其中必须包括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资料、药品金额等10多个项目。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2.开处方禁止写“天书”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而且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要分别开具,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处方每张不得超过5种药品。
3.处方药量不超7天
对于处方的药量,规定医生一般不得开出超过7日的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而且处方仅在开具当日有效,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是当天有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必须有医师注明签字。可以是电子版的,但是只有打印出来后医师签名后才有效。
4.不得限制购药地点
为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规定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戒毒药品外,医院不得限制病人持处方到其他医院或者药店购药。为此,办法也规定,医生在书写药品名称时,须以国家承认并公示的药品名为准。药品简写或缩写须为国内通用写法。而医院或医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处方类型
1.法定处方
主要是指药典、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收载的处方。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在制造或医师开写法定制剂时,均需遵照其规定。
2.医师处方
医师处方是医师对个别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处方除了作为发给病人药剂的书面文件外,还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意义。由处方而造成的医疗事故,医师或药剂人员均负有法律责任。处方的技术意义,在于它写明了药物名称、数量、剂型及用法用量等,保证了药剂的规格和安全有效。从经济观点来看,按照处方检查和统计药品的消耗量经济价值,尤其是贵重药品、毒药和麻醉药品,供作报销、采购、预算、生产投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据。
3.处方审核结果分类
处方审核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处方权获得
书写要求
要求
(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 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 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 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 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
(1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应有病历记录
书写制度
使用卫生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
处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处方开具
处方用语
开头标示
Rp. :取或授予
Sig./S. :用法
剂型
Tab. :片剂
Inj. :注射剂
Sol. :溶液
Emp. :贴膏剂
Cap. :胶囊
Ung. :软膏
Syr. :糖浆
Ap. :水剂
Mist. :合剂
Tr. :酊剂
Lot. :洗剂、擦剂
数量单位
g(或不写) 克
ml或c.c. 毫升
mg 毫克
μg或mcg 微克
U 单位
i,ii,iii 1,2,3
# 片,个,粒
caps 个(胶囊)
tabs 片
gtt 滴
服用间隔
q.d. 每天一次
b.i.d. 每天二次
t.i.d. 每天三次
q.i.d或4.I.d 每天四次
q.2h 每二小时一次
q.4h 每四小时一次
q.8h 每八小时一次
q.o.d 隔日一次
q.w. 每周一次
p.r.n 必要时服用(可重复)
s.o.s 必要时服用(用一次)
ad lib 随意服用,任意时间
st. 或stat 立即使用
服用时间
a.c. 饭前服用
p.c. 饭后服用
int. 两餐之间服用
h.s. 睡前服用
给药途径
v. 或i.u 静脉注射
m. 或i.m 肌肉注射
p.o. 口服
i.v.gtt  静脉滴注
top 外用
sl 舌下
ad 右耳
al 左耳
od 右眼
os 左眼
处方管理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医生书写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同时药品剂量与数量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医疗机构对处方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宏章宏章搜集整理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法律责任
主要为医生的法律责任:
1.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肃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宏章宏章搜集整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肃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参考资料
资料.汉典.
处方书写制度.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总务处官网.2014-04-29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19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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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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