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人民议会
埃及行政机构
埃及人民议会建于1886年。1923年颁布宪法,首次采取三权分立内阁向议会负责的原则,次年成立了两院制的议会。法鲁克王朝被推翻后,1956年颁布新宪法,1957年成立国民议会。1971年颁布永久宪法,国民议会改为人民议会。
简介
埃及人民议会(阿拉伯语:مجلس الشعب المصري)是埃及两院制议会的下议院,现有503个议席。 在2012年1月21日举行的埃及人民议会选举中,埃及自由与正义党赢得人民议会503个议席中的235席,成为人民议会第一大党。
政体
埃及宪法规定,埃及政治制度由立法行政司法新闻政党、地方管理和民间社会团体等几部分构成。共和国以劳动人民力量联盟为基础,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埃及人民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为阿拉伯民族的统一而努力;伊斯兰教为国教,其教规是共和国立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宪法》是1971年5月萨达特总统提出制定的。同年9月11日经公民投票通过实行。1980年5月22日经公民投票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肯定埃及实行多党制;总统可连任多次;建立协商会议;成立最高新闻委员会等内容。2005年5月再次修改宪法,并于2007年3月举行全民公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此修正案是根据总统穆巴拉克向人民议会提出建议,要求修改现行宪法中的34个条款,内容涉及选举制度、议会政党组成、增加女议员以及禁止以任何宗教名义建立政党等。根据修正后宪法中有关总统选举法规定,凡合法政党只要在人民议会占有3%以上议席即可推举候选人参加总统竞选,通过公开的无记名直接投票方式在多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最高选举委员会是负责总统大选进程的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其中5名来自司法机关,另外5名来自社会知名人士,委员会主席由最高宪法法院院长担任,至少7名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才有效。
经济
共和国经济包括国营经济、合作社和私营三种所有制,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统一由国家制订计划进行。国家保护私人财产,并为公民提供各种社会保险。
地位和职权
埃及人民议会在埃及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最高立法机构,主要职权是:主持制定和修改宪法,决定国家总政策,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决算,并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议会向国家元首负责。议会与国家元首、政府、最高司法机关、宪法监督等机构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关系。一般情况下,总统每年都要到议会发表两次讲话,一次是议会会议开幕式,一次是闭幕式。政府总理、各内阁成员也经常到议会作报告或接受质询。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宪法监督等机构之间保持沟通和联系,听取对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人民议会议员有权对政府总理和部长提出质询,10名议员联名就可提出对总理或部长的“撤销信任”案。
议员选举
根据埃及宪法规定,选民资格、议员候选人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民资格:只要在埃及境内有固定居住地、持有居民身份证(注:年满16周岁,可到派出所户籍部门登记领取)、年满18周岁的本国公民均享有选民资格。选举前3个月,持相关证件到选举机构登记,领取选民证后方可参加选举投票。
(二)议员候选人资格:1.具有埃及国籍,父亲是埃及人;2.在选区内有登记的固定居所;3.年满30周岁;4.具有读写能力;5.服满义务兵役或宪法允许内免除服兵役者;6.有犯罪记录及根据有关法律被人民议会或协商会议禁止参加竞选者不能参选。
(三)议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在内政部长宣布候选人开始登记前至少5天,候选人向所在选区的选举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交纳1000埃镑(约合1200人民币)作为资格审查费。候选人资格审查由司法部、内政部等部门负责。资格审查通过后,所有候选人的名字要在选举机构和两家最有影响力的日报上连续登出两天,候选人大幅照片在选区内向公众张贴10天。一个候选人不能同时在两个选区登记竞选。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时要遵守宪法,注意维护内部团结和社会稳定。如果候选人宣布退出竞选,必须在选举前10天向选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定后,由内政部发布消息,并在有最大影响力的日报上连续登出2天。候选人以获得有效绝对多数票者当选。如果两名胜出的当选人(每个选区两席)均不是来自工人或农民代表,那么两位当选者中获得高票的一位与一位获得最高票数的工人候选人和一位获得最高票数的农民候选人再次进行投票选举,获得有效绝对多数票的两位当选。如果这两位工人候选人和农民候选人均未获得绝对多数票当选,那么获得高票的两位工人候选人和两位获得高票的农民候选人四人之间再次进行投票选举,获得最高票数者当选。总之,当选者中必须有一半是工人代表或农民代表。
(四)议会选举规定:选举采用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与个人选举制相结合的选举制度。人民议会共设454个议席,其中444个席位由选民普选产生,10个席位由总统任命(具体议席分配:工人170席,农民62席,其他各界人士212席,总统任命10席)。
(五)负责选举的机构:根据宪法规定,由司法部牵头组成最高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内政部负责选举期间的社会安全。选举是分省区、分片进行,实行三轮投票制,每次投票间隔10天,一般情况下,选举在30天左右完成。
根据宪法规定,自新一届议会第一次会议日期算起,任期五年。每届任期结束前60天举行大选。议长和议员可连选连任多届,法律上没有限止,但不允许一人同时担任人民议会议员和协商会议议员。议员可担任政府公职,包括担任阁员等。
组织结构
人民议会选举议长一人和副议长二人(其中一人代表各阶层,另一人代表工农),组成议会办公室,主持大会,领导议会工作。议长和副议长每年会议还须选举确认。议长有权提名副议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议会各办事机构的领导人选,但副议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须经议会投票表决通过。议会下设19个专门委员会,通过其执行议会立法和监督等权力。此外,议会还设有总务委员会和4个秘书处:即委员会事务秘书处、会议事务秘书处、对外关系秘书处和财政、行政事务秘书处。
19个专门委员会
总务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议长、副议长、各党派驻议会机构代表、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及部分重要议员等30人组成。主要职能是与各党派、政府及议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一般情况下,不召开例会,只有在对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发生严重分歧或在议会中发生极端行为需要解决时,由议长召集会议,进行研究、协商解决。议会秘书长出席会议。
会议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议会每年会期不少于7个月,实行夏季休会制度。即从当年11月份的第二个周四前召开年会至次年6月底。如果有必要或根据大多数议员的要求,总统有权要求议会召开非常会议,也有权宣布取消非常会议。议会的例会一般是公开的,如果总统、或政府、或议长、或20名议员以上要求召开闭门会议,议会将根据提出的内容决定召开闭门会议还是公开会议。议会召开会议,由议长或副议长主持,法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议会作决议,必须以绝对多数票通过才生效。会议审议草案时逐章表决,如果赞成和反对的意见较接近时,草案就不能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议长视情出席。2009年休会期为7月1日至11月8日。
立法程序
根据宪法规定,总统、政府和每个议员都有权提出各类议案。具体做法是,如某个政府部门提出一项议案,首先是根据议案内容,提交到议会一个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核,并由该专门委员会对草案写出意见和建议,上交议会办公室,最后由议会办公室决定是否立案(立法)。如果需要,将此案退回原办案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修改,完成法律草案后,先送交协商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商会议无修改权),在协商会议通过后,将草案退回议会专门委员会,再次作必要的审核和修改,最后提请议会大会讨论、审议。讨论、审议时,草案原件和修改件同时放在议员面前进行对照,如有必要还可修改,最后表决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须总统签署、发布。如法案送交一个月,总统未签署,法律无效,退回议会。如总统提出的议案,议会一个月内不作答复,自动生效。一般性法律、法规立法后即生效。
议员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议员上任后,首先要以真主的名义向人民议会宣誓:坚决维护祖国安全,维护共和国制度,致力于人民利益,尊重宪法与法律。议会对议员的资格、品德、品行做出鉴定,并由最高法院进行调查、核定(审核时间不超过60天)。议员的身份不被撤销,除非由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投票作出撤销决定。如果议员任期内缺位,在60天内通过选举或任命补席,新议员的任期至本届议会任期结束。议员在任期内不得购买、租用国家资产,不得出租、变卖个人固定资产,不得和国家签订类似获得资源、承包商等的合约、合同。
议员要为选区人民服务,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维护公民权益,协助政府解决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如果议员已失去信任和尊重,或失去议员资格的一些条件、或改变了选举时代表农民或工人身份的基础条件、或没有尽到议员职责者,须经议员大会讨论,获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投票通过,才能作出取消议员身份的决定。
议员在议会或专门委员会工作时可自由发表言论和意见,不受攻击和指责。在犯罪现场外,不得对议员采取司法行动,除非事先得到人民议会同意。如在议会休会期间,须获得议长允许,并在复会后第一次会议上作出决定。议会总部设在开罗,议会大会在总部举行。如果总统或绝大多数议员提出要求,议会大会可以移至其他城市举行,否则会议作出的决定被视为非法和无效。议员的工资由其工作单位发放,议员只享受宪法规定的报酬,即参加会议给予一些补贴。议员享受医疗费全额报销,包括赴国外治疗。
党团
各党派在议会派驻代表,但在议会内不开展党团会议,不设党团委员会等组织。
办事机构
议会的办事机构主要有:除议会下设的委员会事务秘书处、对外关系秘书处和财政、行政事务秘书处外,还设有议长办公室秘书处、两位副议长办公室秘书处、礼宾司、翻译室、法律事务研究室、人事处、工程处等机构。议员本身没有助手,但各专门委员会均聘任本专业领域的若干专家和顾问,协助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对外交往
埃及人民议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是各国议会联盟、伊斯兰议会组织、非洲议联、阿拉伯各国议会联盟等国际议会组织的成员。与各国议会组织保持交往与合作。议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靠财政预算,具体数额不详,据说经费较紧张。每年出访团组约20至24起,一般团组由4至12人组成;接待团组(议会招待)约10至12起;安排会见会谈的自费来访团组平均每天1至2起。议长出访口头向总统汇报,各专门委员会及议员出访由议长审批。人民议会与所有建交国家的议会建立友好小组,友好小组是按地区划分的,每个小组分管多个国家。埃及议会只与中国、意大利两国议会建立了定期交流机制。
参考资料
埃及人民议会.中国人大网-外国议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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