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证,是指选民享有选举权,并具有参加选举活动的行为能力的证明书。选民凭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由选举机构对选民进行资格审查后发给选民。中国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选民证是合格选民的证明,严禁赠送与出售。
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内容。在选举日,选民凭证进入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领取选票。选民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民证还须加盖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的公章。选民证可以委托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民小组分别发放,亦可召开群众大会发放,通过庄严的选民证发放形式,激发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