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育是指在职人员通过业余时间到学校学习提升个人
职业素质的一种重要方式,一般的在职教育指的是在职人员以公司员工的身份或脱产、或利用业余时间去参加学校的学习。主要指
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学校教育工作对
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促使他们朝着所期望的方向变化的活动。
简介
“教育”含义
1、(就教育最一般意义而言)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
社会活动,是传承
社会文化、传递生产经验和
社会生活经验的基本途径。因此,凡是能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活动,都具有
教育作用。
2、
广义教育 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的的
社会活动。
3、
狭义教育 主要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学校教育工作对
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促使他们朝着所期望的方向变化的活动。
定义
2012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发布指导意见。意见规定了六种具体的交流方式:加强人员相互交流、互派人员讲学授课、建立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开展专题调研、联合开展在职教育。
加强人员相互交流是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经组织部门同意,各
高级人民法院可定期商法学院校选派2-3名优秀专家、学者到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挂职担任相应
领导职务,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调研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列席
审判委员会。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定期选派优秀法官,受聘担任法学院校
兼职教师,支持法学院校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指导意见要求有关人员在人民法院挂职期间,应当遵守
审判机关保密、
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一般不在非法院系统公务活动中使用挂任职务,并不得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及其他有关活动。
指导意见规定,法院和法学院可以互派人员讲学授课。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需要,积极邀请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到人民法院以讲学的方式参与
审判人员培训;也可根据法学院校的要求,选派
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审判专家或优秀法官,到法学院校讲授诉讼实务、司法理论课程,参与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指导意见要求各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选择1-2个经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确定的卓越法律人才
教育培训基地,作为教育培养本地审判人员的基地。有计划地定期选派人员进修学习,接受最新理论研究成果,进一步提高
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此外,指导意见对建设实践教学基地也作出安排。
指导意见还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本着
学用一致原则,通过
定向招录、委托培养等形式,与法学院校合作开展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着力点,选送审判骨干参加高层次的学历教育。
以上意见使法学在职研究生更加明确了专业提升的意义,通过法学在职教育的规范与高素质人才交流的培育,定能实现人生与专业的完美对接!
分类
按照通过在职教育是否可以得到学历证书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即在职
学历教育、在职培训和
非学历教育等。
学历教育
在职学历教育,即以在职人员的身份报考、学习、考试,通过考试后正式去所报考的学校进行脱产学习,如
委培生。
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
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凡属研究生国家
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
用人单位,即高等学校,以
基础研究为主的
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
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由
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
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养研究生。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养,只能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进行委托培养。培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均不得自行扩大定向培养用人单位的范围。
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即通过短暂的学习来提高自己某一方面技能的一种方式,如
驾校培训。
非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即以同等学力的身份报考的非学历教育,就是先进行课程班的学习,等满足国家规定的
同等学历报考的要求后通过报名参加每年国家组织的
同等学力的联考来申请学位,如
非学历研究生教育。
非学历研究生教育是指: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没有学籍。毕业时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学历不变。研究生非学历教育大致有以下几种:参加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攻读
专业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学历教育工作由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在职场中,各行各业对吸纳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需要员工有高学历,而且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研究实践水平。这就需要在职的人员不断的提升自己,进一步深造。而学位是指学习的水平能力达到了研究生水平,学历主要指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的过程。
同等学力申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具有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都可以按照《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与办法,向
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国家为
同等学历人员开辟的获得学位的渠道。这对于在职人员
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干部队伍建设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申请人通过了学位授予单位及国家组织的全部考试、并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审查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申请并办理《课程考试资格卡》;
2、在四年之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
3、在全部考试通过后一年内提交
硕士学位论文,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
4、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进行论文答辩;
5、论文答辫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教学方式
根据每班的课程
教学计划、合作办班单位的意见、学员的实际情况,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课程教学组织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班是利用每周六和周日全天时间,有的是两周一次,利用周五晚上及周六、周日时间安排课程教学;有的班是利用寒暑假的时间;有的班每隔一段时间集中若干天授课(主要是异地办的班);有的班既利用假日又占用一定的工作日。但一个班只有一种方式。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
工作性质进行选择。
教学方法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发给学员讲授大纲或教材;规定必读及参考书目,以利于自学;有的课程还要求撰写
课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