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通称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国府主席,是1925年至1948年间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国家元首,但在各时期具有的实际权限不同。初设于1925年7月1日,1948年5月20日后由中华民国总统取代。
广州国民政府
国民政府主席之职的设立和汪精卫就任
1925年7月1日,
中国国民党颁布《
国民政府组织法》,正式成立
广州国民政府。该法规定,国民政府以委员若干人组成,并从委员中推定一人为主席。据此,国民党内部选举汪精卫为首任国民政府主席,胡汉民、
廖仲恺等16人为委员。然而,由于《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府主席地位与其他委员相同,没有特殊实权,在处理国务时须由委员集体决策,因此作为国府主席的汪精卫并没有实际权力。
中山舰事件、汪精卫辞职和谭延闿代理主席
1926年3月20日,蒋介石制造
中山舰事件,除打击共产党人外,更意在动摇汪精卫的地位。汪精卫认为蒋的行为乃发动政变,试图予以反制,但未得到谭延闿、
李济深等军队将领的支持,苏联也对蒋妥协。3月22日,
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在汪公馆召开会议,在蒋介石的要求下,决议汪精卫“应予暂时休假”。次日,失去各方支持的汪精卫辞去国府主席职务,随后隐居不出。虽有亲汪派曾支持汪精卫复出,但是国民党多数要人对此表示淡漠,使汪精卫复出困难重重。4月6日,汪精卫致信
张静江,宣布不再理事,并于5月11日偕
陈璧君、
曾仲鸣等人负气出走,以养病之名前往法国。
汪精卫辞职后,由谭延闿代理国民政府主席职务,但此时实权已掌握在蒋介石手中,“一切隐隐然似都得看蒋氏的颜色行事”。蒋介石陆续担任了军事委员会主席、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长兼军人部长、
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国民党中常委主席等核心职务,“福威之盛,过于中山为大元帅时”。谭延闿虽对蒋介石大权独揽颇有微词,但由于蒋的拉拢、自身亦不愿反蒋,因此成为了为蒋介石稳定时局、排斥汪精卫的重要角色。
对立时期
国民政府迁汉和国民政府主席之职的撤销
随着
北伐战争的发展,1926年8月的长沙特别联席会议上首次出现国民政府从广州迁至武汉的意见。11月8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正式决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分两批迁至武汉,作为国民政府代主席的谭延闿为第二批迁汉人员。12月,第一批抵汉的
宋庆龄、
徐谦、
陈友仁等人组织武汉党政联席会议,暂行最高职权,并于1927年元旦在汉正式办公,标志着武汉国民政府的成立。但此时,蒋介石扣留了抵达南昌的谭延闿等第二批迁汉人员,意图在南昌建立政府。经过各方反复调停,蒋介石最终退让,谭延闿等人于3月7日抵汉。
3月10日,
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在汉口开幕,次日即改组中央机构,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不再设立主席,实行集体领导,并选举国民政府委员会委员28名,其中谭延闿、汪精卫、
孙科、徐谦、
宋子文五人为常务委员。至此,国民政府主席一职暂告撤销。
宁汉对立时期
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在上海发动
“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大肆屠杀共产党人,4月18日在南京另立国民政府,出现了南京、武汉两个国民政府对峙的局面。此时居住在上海的胡汉民受蒋介石邀请,出任南京中央政治会议主席和南京国民政府主席(一说为代理)。南京国民政府仍然沿用1925年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因此胡汉民并无特殊地位,实权掌握在蒋介石手中。
南京国民政府
宁汉合流和国民政府主席的再设
1927年8月蒋介石通电下野,9月16日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在南京成立,标志着
宁汉合流。新的南京国民政府不设主席职务。
1928年2月,随着蒋介石的复出,
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召开,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恢复国民政府主席的设置:“国民政府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推举委员若干人组织之,并推定其中五人至七人为常务委员,于常务委员中推定一人为主席。”并规定主席的职权为“代表国民政府接见外使,并举行或参与国际典礼”。会议选举谭延闿为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蒋介石、丁惟汾、于右任、戴季陶为常务委员,蒋介石担任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主席。谭的当选反映了国民党各派政治斗争的需要,其本身并无实权,各项权力仍掌握在蒋介石手中。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三次修正,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并主持国务会议。因此,作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的蒋介石自然担任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退任
行政院长。
国民政府主席权力的扩张
1930年9月,谭延闿逝世,蒋介石以国民政府主席身份兼任
行政院长。
11月,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召开,第四次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大大扩充了国民政府主席的权力,集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和军队总司令三权为一体。
蒋介石通过国民政府主席和其兼任的各项党、政、军职务,实际上大权独揽,凌驾于
国民政府委员会之上。
蒋介石辞职、林森继任和国府主席的虚位化
由于和时任立法院长的胡汉民就召开国民会议的问题发生激烈冲突,蒋介石于1931年2月28日软禁了胡汉民,史称
汤山事件,造成了国民党的又一次大分裂。反蒋派纷纷前往广州,计划另立中央,并迫使蒋介石下台。在谈判过程中,粤方提出,国民政府主席“拟仿德国、法国总统制,以年高德劭者任之,现役军人不宜当选”。宁方对此表示认可,双方最后达成了国民政府主席不再负实际政治责任的共识。
1931年12月15日,国民党召开临时中常会,蒋介石发表通电宣布下野,会议决定由林森代理国民政府主席。30日,公布修正后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而且不得兼任其他职位,只作为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的元首,由此形成了国民政府主席作为
虚位元首的体制。林森自此担任国民政府主席达12年之久,任内只履行作为国家元首的仪式性象征,不做实际政治决策,实际权力掌握在担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蒋介石手中。
蒋介石复任国民政府主席
1943年8月1日林森因车祸受伤不治,在重庆逝世,蒋介石重新担任国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长。9月15日,修正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公布,再次赋予国民政府主席重要权力,如:选任
五院正副院长和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权,全部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转归国民政府及其主席;删去了国民政府主席对国民党中央负责的条款;并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的决议,主席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同时,还赋予国民政府主席“紧急处理”权,即国民政府主席可先行处理“特殊紧急情况”,事后再向国民政府委员会请求追认。自此,国民政府主席再次成为位高权重的实权领袖,蒋介石确立了国民政府主席的独裁体制。
废除
1948年5月20日,随着中华民国“行宪”,蒋介石就任总统,国民政府改为
总统府,国民政府主席一职亦被废除。
历任主席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