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
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
教学水平和
教育质量而设立的最高级别的奖励。199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标志着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与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列,成为我国教育领域中唯一的一项国家级奖励。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
教学规律,具有
独创性、
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
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
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
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
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
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
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