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于1983年3月5日在
北京成立,这是国家文物局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而设置的国家级文物鉴定机构。
主要任务
讨论、研究
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处理文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改进文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采纳。
委员名单
第一届委员
1983年 1月26日成立,由文物、考古、历史、建筑等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第一届委员
夏鼐、
廖井丹、
尹达、
王仲殊、王振铎、
冯先铭、
安志敏、
苏秉琦、
启功、吴良镛、单士元、
张政烺、
郑孝燮、
贾兰坡、
顾铁符、
宿白、
常书鸿。
历届主任委员
第一届:
第二届:
第三届:
第四届:
副主任委员:
耿宝昌(
故宫博物院)、孙机(
国家博物馆)、
史树青(国家博物馆)
现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耿宝昌(
故宫博物院)、孙机(
国家博物馆)、
史树青(国家博物馆)
一、 书画碑帖组
召集人:薛永年
刘光启(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
张慈生(天津市文物公司)、
杨仁恺(
辽宁省博物馆) 、
杨臣彬(故宫博物院)、
金维诺(中央美术学院)
周绍良(中国宗教研究所) 、
钟银兰(
上海博物馆) 、
徐邦达(故宫博物院)、
章津才(北京文物出境鉴定站)
2005年增聘9人:
王连起(故宫博物院)、李凯(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 李遇春(广东文物出境鉴定站)、
许忠陵(故宫博物院)、
肖燕翼(故宫博物院) 、
杨新(故宫博物院)、
单国霖(上海博物馆)、鲁力(江苏文物出境鉴定站)、薛永年(中央美术学院);
二、现当代书画组(2005年增设)
召集人:邵大箴
水天中(
中国艺术研究院) 、
冯远(
中国美术馆)、
朱乃正(中央美术学院) 、
邵大箴(中央美术学院)、
郎绍君(中国艺术研究院)、 常莎娜(
清华大学工艺美术学院)、
靳尚谊(中央美术学院)、 雷振方(
荣宝斋);
三、古籍组
2005年增聘5人:
李致忠(国家图书馆)、
张志清(国家图书馆)、
陈先行(
上海图书馆)、杨成凯(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黄永年(
陕西师范大学)
四、陶瓷组
召集人:陈华莎
汪庆正(
上海博物馆)
陈华莎(故宫博物院)
张浦生(
南京博物院) 赵自强(
广州博物馆)曾土金(
广州市文物总店)
薛贵笙(上海市文物商店);
2005年增聘3人:
王莉英(故宫博物院)、 邵长波(故宫博物院) 、穆青(河北文物出境鉴定站);
五、铜器组
召集人:王冠英
2005年增聘6人:王海文(故宫博物院)、王冠英(
国家博物馆)、
朱凤瀚(国家博物馆)、
吴镇烽(陕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郝本性(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高至喜(
湖南省博物馆);
六、玉器组
云希正(
天津艺术博物馆)、 田凤岭(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 、许勇翔(
上海博物馆)、张永昌(苏州文物商店) 、
杨伯达(故宫博物院);
2005年增聘4人:田俊荣(天津文物公司)、
张广文(故宫博物院)、杨震华(
苏州文物商店)、
郭大顺(
辽宁省文化厅);
七、货币组
召集人:戴志强
增聘5人:刘建民(山西省人民银行)、周祥(上海博物馆)、
黄锡全(中国钱币博物馆) 、程纪中(北京钱币学会) 、
翦宁(
国家博物馆);
八、杂项组
召集人:胡德生
王世襄(
中国文物研究所) 、
李久芳(故宫博物院)
郑珉中(故宫博物院)
2005年增聘8人:
刘东瑞(
国家文物局)、
步连生(中国文物研究所)、张永康(云南省文物局)、张淑贤(故宫博物院)、
杨泓(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胡德生(故宫博物院)、
赵丰(
中国丝绸博物馆)、
夏更起(故宫博物院);
2009年增聘1人:刘建华;
九、民族民俗组(2009年增设)
十、近现代历史文物组(2005年增设)
召集人:沈庆林
万冈(
国家博物馆)、 阮家新(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 、孙毅(
北京鲁迅博物馆) 、
沈庆林(国家博物馆)、
肖贵洞(国家博物馆)、
相瑞花(
国际友谊博物馆) 、夏传鑫(国家博物馆);
管理规定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
(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健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性质与任务。本会是
国家文物局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
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执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机构设置。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均由国家文物局聘任。本会设专业组,委员按其鉴定专长分别参加一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召集人一名。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标准和条件。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
(二)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
(三)具有文物博物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产生办法。本会委员限额,缺额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增补一次。委员候选人由现任委员及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专业组讨论后,交委员会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新入选委员经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
国家文物局审定并公示,如无异议,再予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工作范畴。(一)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的
行政决策提供咨询;
(二)为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征集、保护进行监督指导,提供鉴定咨询,承担相关研究工作;
(三)参与国有馆藏文物一级品鉴定确认工作;
(四)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
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五)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
第七条 工作程序。(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委员开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委员不少于三名;
(三)工作完成后,需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参与工作的委员签署的
鉴定结论。
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以独立身份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三)承担文物
司法鉴定时,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保密措施;
(四)应国家文物局要求开展工作,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五)根据个人意愿,退出本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国家文物局要求,以本会委员身份参与相关工作,提供公正、客观和具体的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凡可能出现影响
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
(四)未经
国家文物局许可,不得以本会委员身份执行文物鉴定任务;不得以本会委员名义开具鉴定证书。与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无关的个人行为,须自行承担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终止聘任
(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龄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本会委员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约,要求其退出本会。
第十条 经费。本会所需活动经费,按计划从国家文物事业经费中拨付。
第十一条
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条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
文化部党组〈扩大〉会议原则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