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后,残余的价值减去应支付的
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属于固定资产的不转移价值,不应计入成本、费用中去,在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时,采取预估的方法,从
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到
固定资产报废时直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值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一般在3%~5%之间。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
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请问应该如何估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有没有什么规定或准则参照?比如说公司买了一台摩托车作为联系业务的交通工具,那它的净残值应该是多少?新的
会计准则中确认固定资产已经不用看价值了,请问像购买的一些价值在几百元的文件柜之类的也应该视同公司的固定资产吗?(不是大企业,是小公司)
答:一般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按照我国现行
财务制度,根据重要性
会计原则,公司通常只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劳动资料,列为固定资产:
第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凡不符合上述标准和条件的劳动资料,都
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而应作为
低值易耗品管理与核算。
07年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
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一定
折旧方法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