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市人民政府是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历史沿革
1953年10月,成立了
甘肃省西海固回族自治区(专区级),以
西吉县、
海原县、
固原县脱离平凉专区,建置新的西海固回族自治区。
1955年,根据新宪法规定,改称西海固回族自治区为
固原回族自治州。
1958年10月,成立
宁夏回族自治区(省级),划甘肃省固原回族自治州和平凉专区属隆德县、泾源回族自治县,归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管辖,改泾源回族自治县为
泾源县,组成固原专区,下置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5个县,有新建立的97个人民公社,792个生产大队。
1968年4月,筹备成立固原专区革命委员会。
1970年,改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行政公署。
2001年7月,国务院同意撤销固原地区和固原县,设立地级固原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原州区。
2002年7月,固原市人民政府成立。
政府部门
组成部门
直属单位
固原市农科所
固原市经济技术合作局
固原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固原市供销社
县区政府
注:以上资料来源于固原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领导简介
历任领导
现任领导
固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胡斌
固原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挂职):
陈论生固原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康楷
民革宁夏区委会副主委(不驻会):王新军
固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童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张学斌
固原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西吉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杨生俊
固原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喜晓林
固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杰
固原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杨军工作规则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中共固原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市人民政府是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牢牢抓住
“三个着力”重点,坚决打赢
三大攻坚战;持续实施三大战略,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守好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构建“五美融合”发展新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脱贫攻坚全面胜利,确保与全国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描绘好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美丽新宁夏的固原画卷,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规矩,勤勉廉洁,提高效能。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沟通商定。市长出访、学习、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如常务副市长在此期间也不在固,按任职顺序确定1名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其他副市长出差、学习和休假期间,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市人民政府和审计厅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统一部署,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职能,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底,政府债务控制在核定限额内,5县区脱贫摘帽、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脱贫,各项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评价指标达标。
十二、认真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经济形势研判,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下大力气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投资、稳预期,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友好型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业、“四个一”林草产业,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十三、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推进公平准入,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治理改革和创新,守好维护政治安全生命线,完善社会治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守好促进民族团结生命线,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拥护核心感党恩、同心携手奔小康”教育活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让“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深深扎根各族人民心中,促进和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大好局面。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城乡统筹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队伍建设、重大疫情防控救治、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应急物资保障等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十六、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强化绿色发展指数导向,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生态环境,争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
十七、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互联网+政务”,完善推广“163”政务服务模式,简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标准,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全程监察,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多级联动的政务服务格局,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把政府工作各个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市人民政府根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上下一致。
二十、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报请市人民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二十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程序暂行条例》,全面实行政府及组成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依法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战略、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预算外资金安排等,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必要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并按规定及时报请市委研究决定。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须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对需要提前沟通的重大事项,在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之前,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或市长须提前和市委进行汇报沟通。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提请市委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研究的事项,应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提请市委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研究。重大事项在提交之前,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提前和市委进行汇报沟通。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决策草案提请政府讨论决定前,应当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由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涉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了解相关利益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优化。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市委同意后部署实施。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对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十八、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民生实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廉政。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准确阐释政策意图,回应社会关切。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完善舆情收集研判、快速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县(区)的政务舆情,市政府领导要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指导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三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除需保密事项外,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依申请予以公开,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办好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长信箱”“12345”民生服务热线。
落实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或由市政府指定,定期主持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其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认真接受群众评议,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的监督,重视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问题,积极主动核查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依法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严格落实责任,限期办结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等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衡,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须认真查处、整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政府领导同志、各部门及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市长协调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扩大到县(区)人民政府、中央、自治区驻固单位、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年召开1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2.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4.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形势。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发改、财政、司法和相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研究向自治区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市委及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审议的重大事项;
3.审议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4.审议政府规章、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5.审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风险防范、脱贫攻坚、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6.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民生工作和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7.审议预算外追加大额资金;
8.审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批准革命烈士称号;
9.审议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10.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11.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性内容、没有明确意见、尚存在分歧的议题一律不提交会议。议题由部门或县(区)提出后,制作PPT汇报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严格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副市长审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分管副市长批示意见,汇总后按程序报秘书长核签,报市长审定。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事先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事先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不定期召开。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相关副市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不定期召开。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可受市政府领导委托主持召开。
(五)市直各部门(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每年年初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未经报备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发文通知,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参加。
三十八、市政府重要工作要定期通报情况、研究部署,由牵头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
(一)关于经济运行情况,由市统计局、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每月向市政府提交经济运行、项目推进及“四个一”等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报告。市政府每季度研究分析全市经济运行特点、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向市委专题报告。
(二)关于“三大攻坚战”,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向市政府提交决策部署落实、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情况报告,并列有关会议研究后,向市委专题报告。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要求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提交议题的县(区)、部门(单位)要安排主要负责人汇报,不得委派其他同志代为汇报或解释说明。市直部门(单位)、县(区)自行安排的会议(活动)与市政府会议冲突时,必须服从市政府会议安排。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顶替、缺席、迟到或早退的市直部门、县(区)及有关人员予以通报,通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四十、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举办的事务性活动。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要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格按程序报批。可采取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从严把控副市长参会规格,副市长一般不出席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部门工作性会议(兼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除外)。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人数不超过200人,时间不超过1天;市长出席的会议,可要求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县(区)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副市长出席的会议,不要求县(区)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报市长批准。带头开短会、讲短话,在全市性会议上主讲,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
四十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紧急特殊情况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签批之后应及时送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二、属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重大民生政策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事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属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但要从严控制数量;属领导小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市政府文件的制发应当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十三、市政府报自治区政府和市委的请示或报告,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政府令、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的文件,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商请自治区有关厅(局)的文件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业务性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或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部门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代拟稿,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送市政府办公室归口秘书初核、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复核后,报市政府领导签发;对重大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一并报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必要性说明材料,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审核、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发的,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目标,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责任分工,细化任务,抓好落实。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必要时可提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对既定的工作目标、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和确定事项,建立落实清单,实行清单管理、挂图作战和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践行“一线工作法”,大力发扬“三苦”作风,推动工作落实;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委、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政令畅通。
四十九、负责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同时,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和分析,及时向政府报告,并视情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通报。
五十、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督查,下列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督查范围,由政府督查室建立台账,全程督查、及时催办、销号管理,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民生实事;
(二)全市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和常务会决定的事项;
(四)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或者下发公文、签订责任书,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的事项;
(五)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新闻媒体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批评和建议;自治区、固原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落实情况;
(七)区、市领导批示及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
通过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五十二、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注重应急宣传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推进基层应急体系建设,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十三、加强值班管理和值班检查,落实值班值守规定,严格执行节假日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强化首报意识,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五十四、各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国家、自治区相关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要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会议精神,重要会议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传达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参加国家、自治区召开的会议,要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五十五、市政府办公室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00前,将市长、各副市长当日政务活动安排,送市长、各副市长及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供领导了解掌握。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区、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发扬实干、团结、创新、高效、清廉的作风,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压缩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持之以恒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久久为功祛除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驰而不息反四风、转作风、树新风,真抓实干,埋头苦干。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将学习作为政府工作创新提效的基础,对标“五个过硬”要求,持之以恒学科学理论、先进理念、成功经验、创新做法,落实“三个基本”工作方法,每年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情况、解决问题不少于2个月,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固原市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在工作日期间外出2天以内的,向市长口头请假;外出3天及以上的,经市长批准后,向市委书面请假。各县(区)长在工作日期间外出2天以内的,向市长口头请假;外出3天及以上的,向市长书面请假,同时报告市委书记。市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外出3天及以上的,在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长书面请假,同时报告市委书记。
六十四、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五县(区)人民政府。
六十五、2018年4月13市政府印发的《
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固政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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