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简称opo)是国家根据《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卫计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
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
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简称OPO)。
组织任务
OPO将负责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人进行相关医学评估,与捐献人或其近亲属签订人体器官捐献
知情同意书等人体器官捐献合法性文件。
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相关信息,将由OPO录入
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OPO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
器官移植等待者所在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潜在捐献人时,应当主动向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为其指定的OPO报告。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
职责
(一)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人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二)依照《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与捐献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签订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人体器官捐献合法性文件;
(三)维护捐献器官的功能;
(四)将潜在捐献人、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录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
(五)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
(六)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所在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七)对捐献人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并参与缅怀和慰问工作;
(八)保护捐献人、接受人和等待者的个人信息,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九)组织其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协助卫生(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对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
(十)向社会公众提供人体器官捐献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等。
协调员
协调员条件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具备两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
执业医师;
(二)具有高等学校护理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具备两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活动的注册护士。
职责
(一)向其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人体器官捐献专业教育与培训;
(二)发现识别潜在捐献人,收集临床信息,协助OPO的医学专家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三)向捐献人及其近亲属讲解人体器官捐献法规政策及捐献流程,代表OPO与捐献人或其近亲属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协助维护捐献器官的功能;
(五)组织协调捐献器官获取与运送的工作安排,见证捐献器官获取全过程,核实和记录获取的人体器官类型及数量;
(六)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7日内,向捐献人近亲属通报捐献结果。
捐献器官获取和分配
捐献器官的获取部分,规定了捐献器官获取的流程,要求各地应当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以下简称OPO)负责划定区域内的捐献器官获取工作并明确了OPO的职责。要求OPO组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规定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准入条件、培训考核和履行的职责。
捐献器官的分配部分,规定了捐献器官分配的原则,要求捐献器官必须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
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器官分配。明确了移植医院维护器官分配系统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预约名单的职责。
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在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并对信息公开提出要求。将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各OPO名单和服务范围、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向全社会公开,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方便群众就医,接受社会监督。
人体捐献器官分配遵循的原则及保障措施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2010年,我们印发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对人体器官分配制定了更详细的细则。
依据《条例》及《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广泛征求临床一线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我们研发了器官分配系统。该系统严格遵循器官分配政策,以技术手段最大限度的排除人为干预,以患者病情紧急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国际公认的客观医学指标对患者进行排序,由计算机自动分配器官。这套系统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赞扬,
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开表示,这个系统摒除了人为干预, 以患者医疗状况紧急程度和器官匹配程度等病人的医学需求作为器官分配的准则;是确保器官捐献移植透明、公正和可溯源性的根本措施,也为公众对器官捐献的信任奠定了基础。
监督管理
系统外擅自分配后果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了捐献器官分配的原则,要求捐献器官必须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
根据规定,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
OPO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适时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严格执行分配结果,确保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溯源性。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捐献器官分配。移植医院必须将本院等待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各OPO名单和服务范围,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擅自分配捐献器官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买卖捐献器官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