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员主要是红十字会或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自2010年3月开始,受卫生部委托,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决定在
天津、
辽宁、
上海、
江苏、
浙江、
福建、
江西、
山东、
湖北、
广东等省(市)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随后,湖南、内蒙古、吉林、河南、广西、陕西省也被列入试点省(区)。
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3月,各试点地区红十字会开展器官捐献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已达26人,兼职工作人员达36人。全国已登记专职协调员91人,兼职协调员504人。各地已组织开展协调员培训41批次,累计培训2000多人次。
1.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2. 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积极参与人体器官捐献活动和服务;
3. 主动学习、掌握和传播人体器官捐献知识,推动捐献者及家属对人体器官捐献的了解与认同;
4. 履行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协调员组织和协调员形象;
5. 保护器官捐献活动的信息、捐献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6. 接受协调员组织的管理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7. 不得以协调员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其它违背社会法律及公德的行为。
对于器官捐献者而言,心脏停跳后的每一分每一秒都很关键。器官允许热缺血的时间是:
心脏3-4分钟,
肝脏5-8分钟,
肾脏30分钟,骨和
眼角膜是24小时。
在一个器官捐献成功之前,还可能遇到种种障碍。有时候,是一张迟迟开不下来的
死亡证明。有时候是病人所在的医院怕引发医患矛盾,不愿意配合移植医院。有时候是因为家族里一个亲属的一句话。有时候,仅仅是因为一次红灯。
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出台给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和政策环境。深圳市、福建省早在2003年和2005年就颁布实施了器官捐献的地方法规,上海、江西等地也在积极推动有关器官捐献的立法、修法工作,《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也已列入该市2012年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