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是天津市发布的条例。
文件内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九号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4日
2014年2月28日上午,纪念《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暨“生命大爱(器官捐献)——百行万人献爱心”行动启动仪式在天津医科大学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泉山出席。
2013年3月1日,天津市颁布实施了全国首部针对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经多部门支持协作,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了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司法公证服务、档案管理、交通事故优化处理、潜在捐献者信息报告、丧葬费用减免等5项政策制度,率先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管用的组织、法律、制度、队伍、宣传、救助等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为全国其他地区创造了经验。至2013年底,本市累计成功实现器官捐献73例,捐献大器官171个,挽救了160余名危重患者生命;有660名志愿者报名登记,表达身故后捐献器官的意愿。
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人体器官。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本市鼓励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
分配和利用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民政、交通、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积极支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宣传,促进形成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红十字会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的意义,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的科学知识,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红十字会对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八条 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在红十字会组织和医疗机构的人员中选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了解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并具有相应的沟通协调能力。
市红十字会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进行培训,统一登记注册,颁发证件,并对其开展业务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咨询、信息报送,与具有捐献意愿的人员及其亲属沟通交流,参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活动。
第十一条 本市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科学知识,及时向市红十字会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 捐献登记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区县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应当将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建立并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应当包括人体器官捐献的捐献登记、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捐献人体器官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并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协助其完成捐献登记。
捐献意愿登记后,市红十字会应当为捐献意愿表达人颁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证。
第十五条 捐献意愿表达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尊重捐献意愿表达人的捐献意愿。
第十六条 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有权查询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中的本人登记情况,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生前未明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人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死者的人体器官。
以前款规定形式捐献人体器官的,有关捐献信息应当记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
第四章 权利保障
第十八条 捐献意愿表达人和捐献者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
第十九条 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务人员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捐献及相关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信息、完成捐献的信息和相关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关器官获取、器官移植等信息及时报告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红十字会、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与人体器官捐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司法部门举报涉及人体器官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亲属之间捐献活体器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捐献信息应当纳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
捐献人体角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捐献意愿表达人在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同时,表达捐献遗体意愿的,红十字会应当一并办理捐献遗体登记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该草案已于2012年8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器官移植已经成为拯救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一项最有效手段,并逐步确立其不可代替的地位。自2007年5月1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施行以来,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始正式推动。我市作为人体器官移植优势学科所在地,共有第一中心医院、医科大学总医院、泰达心血管医院、第三中心医院、医大二附属医院等5家医院获得部市两级人体器官移植资质认定,在移植病人的数量和移植手术质量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010年3月,卫生部与中国红十字总会在我市共同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我市被确定为首批试点省市之一。2010年3月至今,我市共有438人登记捐献人体器官,29名捐献人成功实现捐献。但捐献人体器官的短缺问题仍非常突出,供需比为1∶150,很多患者因等不到匹配的人体器官而失去救治的机会。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倡导身故后的人体器官捐献,有必要制定一部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3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公民捐献身故后的人体器官,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传播媒体和其他社会各界都应当协助做好宣传工作。
(二)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机构的职责。《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第八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第十条)。《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市红十字会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志愿者中选定品行端正,热心公益,掌握医学等相关知识,并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的人员作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由市红十字会统一登记注册,进行培训、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明确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规范捐献人及其亲属的意愿表达。《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市红十字会建立并完善人体器官捐献信息登记系统,为捐献人的登记提供便利,同时将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捐献登记、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相关信息全部纳入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公开、共享和接受监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条例(草案)》还规定捐献人的捐献意愿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捐献人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四)明确规定对捐献人的权利保障。《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捐献人实现捐献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逝者的尊严,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尽量恢复原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市红十字会设置人体器官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根据需要走访实现捐献的捐献人亲属,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必要的救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同时为了鼓励支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现人文关怀,《条例(草案)》还在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捐献人实现捐献的,民政部门免除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此条规定得到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的支持。
(五)明确规定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监督管理。为了使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规范、有序,并取信于社会,《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实施监督(第二十九条);市红十字会应当将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信息、完成捐献的信息和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实现捐献的有关器官获取、器官移植等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市红十字会(第三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了市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以及对获得的与人体器官捐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应当保密的内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活体器官捐献已有规定,因而《条例(草案)》对于活体器官捐献只在附则中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条例(草案)》也对与人体器官捐献相关的遗体捐献、人体角膜捐献作了相应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审议报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2年12月5日,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专题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经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有关方面提出,将表达捐献意愿并进行登记的人称为“捐献意愿表达人”,将捐献人实现捐献的称为“捐献者”,能够使条例中的相关概念更为清晰,也有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三次审议稿对相关条款中的有关称谓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有关方面提出,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捐献人实现捐献的,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予以优先的内容,应当进一步明确优先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第十九条修改为:“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
此外,还对其他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个别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形成的三次审议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为便于做好法规实施工作,建议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修改汇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1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为了做好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我市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情况进行了集体调研。而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调研情况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2年10月22日,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提出,对捐献的人体器官如何进行分配和利用,是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利用。”
二、有关部门提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严格从红十字会系统和医疗机构中甄选,以保障这支队伍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操守。建议删去草案第十一条中的“志愿者”。同时将草案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第十一条修改为:“市红十字会应当在红十字会组织和医疗机构的人员中选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进行培训,统一登记注册,颁发证件,并加强管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品行端正,热心公益,掌握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并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捐献意愿表达人的知情权应当受到保护,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有权查询人体器官捐献信息登记系统中的本人登记情况,市红十字会应当予以协助。”
四、有关部门提出,对于本人生前未明示捐献意愿,在其身故后由其近亲属同意捐献人体器官的,其捐献信息也应记入人体器官捐献信息登记系统。这样一方面能够确保人体器官捐献信息登记系统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体器官捐献活动,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第二十条修改为:“生前未明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人体器官。”“以前款规定形式捐献人体器官的,其捐献信息应当记入人体器官捐献信息登记系统。”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捐献身故后的人体器官,对贫困的捐献者家庭予以救助方面的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人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六、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积极倡导捐献身故后人体器官的同时,必须加大查处和打击涉及人体器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有关部门提出,草案有关接受社会监督方面的内容,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人体器官捐献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司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人体器官捐献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一些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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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红十字会获悉: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公民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近日经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民政部门将通过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等一系列措施,保障捐献者权益,扩大捐献者范围。
目前,我国每年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大概有150万人,里面包括约100万终末期肾病患者,约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与庞大且迫切的需求相比,我国的移植用器官长期以来都处于紧缺状态,导致每年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即只有不到1%的患者可获得正常手术治疗。
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天津联合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天津市在全国率先成立器官移植专门机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截至目前,天津共有37人在身故后成功捐献自己的器官,挽救了70多名患者的生命。
《条例》确定市区两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工作,向社会公布登记机构的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公民有器官捐献意愿的,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表达捐献意愿,并办理登记手续。捐献意愿表达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尊重其捐献意愿。市红十字会设立专门基金,对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实施人道救助,并提供适当人道关怀。天津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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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社会各方面了解和贯彻好这个《条例》,倡导身故后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良好社会风尚,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在天津医科大学召开实施《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推动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肖怀远出席并讲话。卫生部副部长、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捐献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中国红十字总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赵白鸽,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专程来津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苟利军主持会议。副市长曹小红,市政协副主席沈中阳及市有关部门和医学院校师生代表参加会议。
去年12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把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使捐献身故后人体器官在完善体系、疏导流程、鼓励捐献、规范监管等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肖怀远在讲话时指出,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一项挽救生命、造福社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世纪工程。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这项高尚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一定要贯彻好、实施好。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平台,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内容,熟悉人体器官捐献的流程,积极倡导社会文明新风。要抓好责任分工,市政府及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有关医疗机构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制度。市人大常委会要关注法规的实施情况,监督好相关单位的执法行为,及时作出法规的解释协调,结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使法规发挥应有作用。
黄洁夫、马晓伟说,《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是全国第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门针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使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在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天津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思路和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其他省市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希望在《条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为全国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赵白鸽说,《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出台,为促进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力保障。要进一步健全人体器官捐献信息通报制度,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监督体系,培养一支敬业奉献的协调员队伍,各级红十字会承担着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知识、接受捐献意愿、实施人道救助等重要职责,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意识和法律意识,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苟利军、曹小红对贯彻《条例》进一步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上,市人大法制委负责同志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和有关医院负责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代表分别就贯彻实施《条例》、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作了发言。与会人员还参观了天津医科大学人体科学展、生命意义展室,感受了朱宪彝等医学前辈捐献遗体的高尚情操和人体器官捐献对促进医疗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