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Anti—DumpingLaw)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厂家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而对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进口国为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一种合法手段。通常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一般的
行政程序,依反倾销法所采取的救济方法也是以征收
反倾销税来抵销
价差的
行政救济方法。
反倾销法一般表现为国内规范与国际规范两种形式。反倾销法的
国内法主要指各国制定的有关反倾销的专门立法以及在
关税法、
对外贸易法、
行政法等其他
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反倾销规则,在
普通法系国家还包括具有
约束力的
行政主管机构和法院的反倾销判例。反倾销法的国际规范主要包括国际
双边条约和
多边条约,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GATT/WTO《
反倾销守则》。
而且,反倾销法的实施属于
行政执法,也被称为准司法活动。反倾销法通常由
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如美国的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欧盟的
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日本的
大藏省和
通产省,
加拿大的海关和
税务部,中国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反倾销案件直接由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和裁决,适用的程序是一般
行政程序。当然,反倾销法这种性质并不排除法院对反倾销程序进行
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当事人对反倾销
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特定法院提出司法审议的请求,但法院只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实施审查,而不直接受理当事人的反倾销诉讼,实际上是对行政程序进行
法律监督。
从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国内立法的反倾销条理来看,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有:
3.确定倾销和损害的
因果关系。只有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作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4.关于
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进口倾销产品和国内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必须属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必须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量的一定比例才有资格作为国内产业的申请人。
6.有关反倾销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反倾销申请、调查、证据、披露、裁决、
司法审议、复审、争端解决、公告等。程序性规定是反倾销法的重要内容。
反倾销法是一国认为输入的
外国商品系进行倾销时,在应征的
进口税外,再课以
倾销税(或反倾销税),以保护本国有关产业的立法。又称反倾销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