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优先股是“
非参与优先股”的对称。当企业利润增加时,股东除享有既定的股息外,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分两种类型:全部参与优先股,股东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等额分享当期的盈余,其收益没有上限规定;部分参与优先股,股东有权在一定额度内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分享本期的盈余,但其收益有上限。
一般的
优先股票只按固定的
股息率计算并获取股息,但有些股份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若公司在某些年度里有较多的盈利,则按顺序分派了优先股股息及
普通股股利(不少于优先股股息)之后,优先股股东还可再次参加超额盈余的分配。这种附加条件是对
优先股投资者的一种优惠,使他们有机会获得高于固定
股息的收益。
参与优先股票又可以分为全部参与优先股票和部分参与优先股票两种。
在全部
参与优先股票的情况下,参与优先股票有权与
普通股票一起等额分享本期的剩余盈利,其收益没有上限规定。比如,某公司有优先股100万股,
普通股400万股,该公司在按固定
股息率分派了
优先股股息和不少于优先股
收益率的普通股
股利后,尚余l500万元供再次分配,那么
优先股票和
普通股票每股均可再获3元的额外股利。
在部分
参与优先股票的情况下,参与优先股票有权在一定额度内与
普通股票一起分享本期的剩余盈利,其收益有上限制约。再如,仍采用上例,若这家公司的
优先股每股面额为100元,固定的
股息率为8%,最终
收益率的上限为10%,则每一优先股在第一次获取8元的固定股息后,第二次参与对1500万元剩余盈利分配时,只能再获2元的额外
股利,而此时
普通股每股还可再获取3.25元。
全部参与优先股票在
收益分配上接近于
普通股票,而部分参与优先股票则与普通股票有较大差别,尤其是在公司盈利很多时较为明显,但它与
非参与优先股票相比,仍有可能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另外,有些国家的
股份公司章程还规定,
参与优先股票除了有权与
普通股票一起参与或部分参与对超额盈利的分配外,在公司终止
清算时,对公司偿还了各方面债务及按优先股的面值对优先股股东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也有权与普通股票一起参加分配。
如果不讲述创业融资中一种新的比较好的工具——参与优先股,那么对创业投资家获得的典型的
优先股的描述就不会完整。如果
可转换优先股作为一种可选择的工具,那么当整个公司出售退出时,持有者可以选择持有优先股而获得
清算优先权和累积的
股利,或者进行转换以分享
利润增加时的收益。举例说,如果一个创业投资基金以
可转换优先股的形式向某一公司投资500万美兀,占其50%的
股份(即可以转换成
普通股的50%),而该公司以550万美元售出,那么该种优先股的股东就可能因为持有该种股票而获得
普通股股东(如创业者)所分享不到的收益。但是,如果该公司以远远超过1000万美元的价格售出,那么就值得把
可转换优先股转换成
普通股,以分享50%的卖得
金额。从另一方面看,参与优先股的变化是“拥有你的蛋糕并且也能吃掉它(have yourcake and eat it too)”。因此可以说,尽管
股利经常不是当期支付,而是累积起来并像
可转换优先股一样将其加到
清算优先权当中,但参与优先股也是一种可分享股利的纯粹优先股。但是,参与优先股的股东同时会因为
普通股的转换而受益,就是说,对于相同的500万美元投资,投资者可以获得有500万美元
清算优先权的纯粹优先股,再加上50%的普通股。这样的证券,就像它有时被称呼的那样成为“一捆(bundle)”或“一组(unit)”证券。如果上例中的公司以1200万美元卖出,参与优先股的股东不会将
股票转换成普通股,获得600万美元收益,另外600万由普通股分享,而是收回,500万美元的
本金加上
应计股息,比如说是50万美元,然后分享剩下650万美元的50%。因此,
普通股股东获得的不是600万美元收益,而只是325万美元。如果采取的是IPO的方式,经过IPO中的稀释后,参与
优先股股东仍可以收回
本金和
应计股息,然后持有50%的
普通股如果资产清偿的数额是数亿美元,参与优先股股东收回最初的500万美元这一事实不会对普通股股东的
内部收益率造成实质性影响。但是,如果数额是在几千万美元之内,参与优先股股东和
普通股股东收益的差别将会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