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换是将企业发行的股票按照有关规定转换成其他类别的股票。常见的股票转换是按规定条件将
优先股股票转换成普通股股票,或是将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普通股股票。
可转换证券上通常注有固定的转换比率(每张证券可转换普通股的股数)和转换价格(
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应为优先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通常情况下这一价格是不在优先股票面上注明的)。股票转换时一般要按事先规定办理。
公司发行的某种股票,有时可以依照一定条件,转换为同一公司其他类型的股票;并且,公司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换为同一公司的股票。在上述转换中,最常见的是公司债转换为公司普通股或公司优先股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1、
股份公司在其
股票发行遇到困难时,可以给予
优先股票认购者以转换请求权,来吸引更多的人购买。同时,
可转换优先股票的
股息率往往略低于其他种类的优先股票,也有利于减轻公司负担。
2、投资者投资于
可转换优先股票,实际上多了一个选择余地和改变资产种类的机会。比如,投资者认购该种股票后,在公司盈利较少时,可以不行使转换请求权,而继续持有
优先股票以保证获取固定
股息;而当公司盈利较高时,可行使转换请求权,转换成
普通股票以分享丰厚的盈利。
在发行公司
债券的信托合同中,有时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依照特定价格把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票。它有规定的转换比率与转换价格。转换比率指每张公司债券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转换价格则指债券面值除以转换比率,转换比率与转换价格通常都是固定不变的。例如,信托合同规定,每张票面
价值为$1,000的公司债券,可由持券人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面值为$10的普通股票80股,则转换比率为80,转换价格为$12.50(=,000÷80)。 可转换普通股票的公司债券,对债券发行公司与债券持有者双方均有利。在发行公司方面,它可以用较低的利率筹措资本,因为可转换的债券,其利率一般比不可转换的债券为低。在投资人方面,既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又享有股票市价超过转换价格时把债券换成股票的权利。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在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很难同时确定同样债券不带转换
权利的价格,所以在会计业务中通常还是照一般债券的办法来登记它的折价与溢价。但是,在债权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公司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时,应将长期负债的帐面价值资本化为股东权益,这就是,应计算在交换日止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将公司债券的现值(即债券面值加未摊销溢价或减未摊销折价)按普通股面值转入“普通股本”帐户,其差额则借记或贷记“超面值缴入股本”帐户。
有时候,公司为了吸引
投资,在发行优先股的信托合同中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股东可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这样就能够让暂时持观望态度的投资人,得以在他们认为有利的时机,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取得表决权以参与公司的
经营决策。凡经营成绩良好、普通股股息优厚的公司,发行这种可转换优先股票,可以很容易地筹集所需的资本。
第一,这种股票的转换只能减少留存收益,而不能增加。因为留存收益只能由经营盈利形成,不可能因为股东权益种类的改变而有所增加。这部分可供分派股息之用的留存收益,转作额定股本则完全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