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厦门市民政局是在厦门市成立的国家机关机构。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与监察工作,指导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市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调拨、分配、管理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和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指导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自然灾害保险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地名管理和楼门牌设置工作。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并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及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十)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老区建设相关事务,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省、市老区扶建项目资金,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1、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
2、负责政务协调、督查督办、公文处理和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来信来访、宣传信息等工作;
3、协调做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
4、组织开展民政政策理论和专题调研工作;
5、统筹规划和指导民政信息化建设;
6、负责有关民政立法、执法监察等相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7、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备工作;
8、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9、承办有关行政应诉工作。
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1、承办局党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奖惩、工资福利、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3、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4、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5、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直属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
1、监督检查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
2、协助局党组、纪检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三项工作;
3、抓好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
4、抓好全市民政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5、参与干部考察、任免、调动、奖惩工作,配合做好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6、负责受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7、查办违纪案件;
8、完成局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规划财务处
1、组织拟订全市民政事业社会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民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组织拟订系统年度民政事业行政经费、经常性经费、专项发展经费和各项基金的预算编制及结算报告工作;
3、审核、分配系统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及拨款指标;
4、负责系统民政事业的行政经费、经常性经费、专项发展经费、工程建设经费及各项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检查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
5、负责局属系统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7、负责局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民政系统财务、统计人员培训和会计证的申请、年检、审核工作。
救灾救济处(市老革命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拟订我市救灾生活保障政策;
2、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4、承办灾情核查、上报和发布工作;
5、承办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
6、承办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和分配、使用、管理工作;
7、指导救灾捐赠和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8、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管;
9、协调组织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工作;
10、承办政策性灾害保险工作;
11、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
12、承办老区扶建项目资金审核;
13、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的优待管理工作;
14、联系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15、拟订社会救助有关政策;
16、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特殊救济对象的定期生活补助工作;
17、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建设管理;
18、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管;
19、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政策措施;
20、承担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1、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审批属于“三无”对象的社会孤老残幼和精神病人的收养工作,指导市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3、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护送返乡和安置工作;
4、负责殡葬管理,指导殡葬企、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5、承办涉外、港、澳、台的婚姻登记,指导各区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6、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7、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优抚处
1、拟订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参战退役人员、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生活补助、医疗补助等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
3、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活动;
4、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
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1、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2、会同人力资源、教育部门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工作;
3、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4、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5、指导军休所、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区划地名处(市勘界办公室)
1、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2、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事务,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制定地名规划,负责地名信息化工作;
3、拟订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
4、管理地名档案资料;
5、负责政区图和地名图书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1、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
2、承担政府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沟通联系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批和登记工作;
4、负责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5、指导、监督各区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6、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查处和取缔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团体和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8、负责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
9、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台湾地区经贸社团)在厦设立办事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1、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2、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3、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
4、组织指导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5、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6、指导先进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表彰活动;
7、开展社区建设的总体研究,拟订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
8、研究提出社区建设总体发展的建议;
9、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
1、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双拥工作政策、法规和规划;
2、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性双拥工作,指导、协调军警民共建活动和市、区两级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
3、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地方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4、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重大军民矛盾纠纷;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入厦部队的“安居”工作,协助部队解决战备、训练、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6、组织开展双拥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双拥工作典型经验;
7、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拥军支前工作;
8、动员社会力量支持部队建设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
9、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军需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重要军需物资的紧急调配、征用,协助部队搞好后勤社会保障工作;
10、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工贸企业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产品生产供应和研制开发;
11、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军地厂队“三挂钩”活动,配合部队搞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市扶持部队发展副食品生产的计划安排及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12、承担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此,本局根据《条例》编制了《厦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本局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机构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通过厦门市民政局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询室、资料索取点等公开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定期向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书面或网上预申请向本局受理机构递交《厦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受理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通信地址:厦门市文园路101号
受理地址:厦门市文园路101号401室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厦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本局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从厦门市民政局网站或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可复制。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下载并填好的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本局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电子邮件时,应回复受理情况;申请人也可在厦门市民政局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具体的联系方式,以便本局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政府信息的,应到本局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获取。
2.以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本局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局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将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给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多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受理机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内容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参见附件2。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局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对象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局监察室申诉、投诉或举报,或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任领导
厦门市民政局局长:洪全艺
办事指南
地名命(更)名审核
受理内容 对申请地名命(更)名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办理依据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十七、二十条。
数量限制 不限制
申请对象 各区民政局
申请条件 1、申报材料完备;
2、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3、表格填写的内容不得用涂改液涂改,确有误的修改后 应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 1、厦门市地名命(更)名申报表;
2、规划总平图复印件或CAD电子图(新建项目);
3、建设开工许可证复印件(可选材料)。
申请材料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2、表格填写的内容不得用涂改液涂改,确有误的修改后请加盖公章。
受理形式 网上受理(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内部专网))
办理流程 受理 → 处室审核 → 领导签发 → 办结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收到区民政局上报的地名命(更)名申报表及其附件等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含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时间)
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不包含听证、专家评审、上报等特殊环节所需要的时间。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单位 厦门市民政局
主办处室 区划地名处
城市中“三无”对象申办入院
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及精神病人(简称“三无”对象)申办入院程序:
属于“三无”孤老对象的和属于“三无”精神病人的人员,先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分别填写《孤老申请入院登记表》、《厦门市精神病人收容申请表》,各一式三份,由街道、区民政局逐级审批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通知接收单位派人登门了解情况并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在十五天内办理好入院手续。
法律依据:民政部民[1982]城24号关于印发《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及福建省民政厅闽民救[1982]214号《福建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地理位置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一号楼
获得荣誉
2018年5月28日,入选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第十三届福建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参考资料
厦门民政.厦门民政网.
内设处室及职责.厦门市民政局.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6 11:06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