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
生产条件下,散发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装置、“
三废”处理装置等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
最小距离。
定义
中文名称:卫生防护距离
英文名称:hygienic buffer zone
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
有害气体(
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
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
分类
2、噪声污染为主的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
(一)提出
2008年下半年,在最后几次导则汇报与
讨论会上,
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的领导提出要加入环境防护距离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定义。虽然到如今为止,导则总纲的
正式版还没推出,这次
修订版大气导则中率先提出了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管理要求。
提出和规范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用意很明显,就是建立环保系统内的管理要求,以取代原有卫生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虽然这次定义和原来卫生防护距离很接近,包括对源的
处理方法和管理要求,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这些也是被咨询的比较多的地方:
1、计算气环境防护距离,直接采用修订版气导则的推荐模式进行计算即可。不需要考虑原来所涉及的提级、叠加周围
点源的综合影响,也不考虑污染物的毒性。
2、注意这次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
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界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气环境防护区域。注意最终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
包络线来表达。原来习惯定义的场界外多少多少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是不太科学的。
(二)注意的具体要求
1、现行
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
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
3、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
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
最后转一个人的询问邮件:《关于进一步加强
生物质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
恶臭污染物(氨、
硫化氢、
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
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
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
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
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 我的答复是,对于这些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文件,仍应注意执行。同时,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从文字要求理解,该通知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
(三)定义
根据《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
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
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以上定义中要注意:
1、卫生防护距离是针对无组织排放的;
2、其距离是从排放有害气体的生产单元算起,不是从厂界算起。
在环评过程中,选址的环境
合理性除取决于
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
资源利用的
可持续性、
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
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级差是指你计算出来的防护距离,如果是46米,那100米以内的级差为50,最终的防护距离就应定为50米。100~1000m以内级差为100,就是说如果计算出来的是240,则确定的防护距离为300米。
级差可以理解为卫生防护距离的取整方法,根据计算值取整,为50,100,200,300,400,500,……900,1000,1200,1400……根据GB/T13201-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中的方法计算。这个教材上有:
例如:
1、根据GB/T 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或等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 因此,所有可能的卫生防护距离就是: 0,50,100,200,300,4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 如果计算出来的卫生防护距离在两个级差之间,取大值。如果有两种污染物,单独计算并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相同,则提一级。否则,取距离大的作为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
2、计算题:
(1)计算的
HCL和
HF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m和80m,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多少?
答:计算为10m,对应的防护距离为50m;计算为80m,对应的防护距离为100m; 50m与100m不在同一级,则不用提级,防护距离仍为100m。
(2)计算的HCL和HF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180m和1960m,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多少?
答:计算为1180,对应的防护距离为1200m;计算为1960m,对应的防护距离为2000m。
两个不在同一级,也不用提级,防护距离取距离大者,为2000m。
(3)计算的HCL和HF的卫生防护距离为80m和90m,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多少? 答:对应的级别分别都是100m和100m,两个级别相同,结果提高一级为200m。
噪声卫生
(一)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以
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系指气型污染很轻,而噪声污染因素突出,在正常
工况条件下气型污染范围小于噪声污染范围的工业企业。
卫生防护标准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GB 18083-2000: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
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
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
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
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
橡胶、制药、
造纸、
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
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标准内容
1、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
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
生产性噪声的治理,
设计单位应按《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一85)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
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车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
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尽量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3、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
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
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
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
风向频率方向的
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
4、标准中所列的噪声
源强系指离设备1米处的
平均声压级[dB(A)]。
格式:
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规模 声源强度 卫生防护距离 备注 dB(A) (m)
(1)、 纺织
1-2 棉纺织厂≧5万锭 90~95 50 含5万锭以下的中、小型工厂以及车间、空调机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
隔声量的大、中型
棉纺厂;不设识布车间的棉纺厂。
1-3 纺布厂 96~105 100 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
1-4 毛巾厂 95~100 100 因间及空调机房主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
(2) 、机械
2-1 制订厂 100~105 100
2-2 标准件厂 95~105 100
2-3 机械 专用汽车 中型 95~110 200
改装厂
2-4 拖拉机厂 中型 100~112 200
2-6 机床
制造厂 96~105 100 小机床生产企业
2-7 钢丝绳厂 中型 95~100 100
2-8 铁路
机车车辆厂 大型 100~120 300
2-9 风机厂 100~118 300
2-10 锻造厂 中型 95~110 200
小型 90~100 100 不装
汽锤或只用0.5吨以下汽锤
2-11
轧钢厂 中型 95~105 300 不设
炼钢厂的间的轧钢厂
(3) 轻工
3-2 大、中型面粉厂(
多层厂房) 90~105 200 当设计为全密封空调厂房、
围护结构及门、窗具有20dB(A)以上隔声效果时,可降为100m。
3-3 木器厂 中型 90~100 100
3-4 型煤加工厂 80~90 50 不设原煤及
粘土粉啐作业的型煤加工厂
3-5 型煤加工厂 80~100 200 设有原煤和粘土等添加剂的综合型煤加工厂
5、凡本标准中未列入的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可用本标准中同类企业噪声源强度相近似的卫生防护距离宽度作为参考。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
青岛市
卫生防疫站、
山东省环境
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
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坤元。 标准由
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