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
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具体指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
独资企业投资人等。
意义
会计信息是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改善
经营管理,评价
财务状况,作出
投资决策与
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而会计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
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
会计行为和
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广泛关注。为此,我国新《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
新《
会计法》第四条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
二十一条及其它条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在
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保证
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
会计事项”。这就表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
会计行为当然的
责任主体,将有利于从根本上确保单位内部
约束机制的健全、完整与有效。
《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各单位会计的
法律责任主体,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出发所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方面,单位负责人出于法律的威慑力,将主动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
法律秩序的范围,不敢利用权力强行指使
会计人员作
假账;另一方面,如果单位负责人一意孤行,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该行为进行法律惩处。从而切实地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有效地防止了会计违法现象的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健全
会计核算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资料。
必要性
在执行多年的旧《会计法》中,这就造成了实际上“责任人缺位”的现象,导致责权不清,处罚对象不明,更为会计信息的虚假、残缺和随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单位和社会的经济秩序朝科学、健康的方向发展。
有人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单位负责人未必是会计专家,也不可能对本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负责。其实不然,当前一些单位做假账,
账外账的现象,这往往不是
会计人员的
个人行为,而是受到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不得已而为之,或者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合谋行为。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我县某
私人企业,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采取做假账的方式,有意隐瞒
销售收入,大肆偷逃国家税款30多万元。经
税务部门查明,除了补缴纳税款外,还作出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处罚决定。该私营企业主及会计人员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该公司的会计被处罚之后觉得有点冤“我做帐只能根据老板提供的资料来做。再说了,我人在屋檐下,老板要我做什么,我能不做吗?”因此,会计人员受到单位负责人领导,其各种利益直接由单位负责人掌握和决定,如其“不听使唤”将受到单位负责人的阻挠,甚至打击报复,从而被迫违法犯纪。另外单位负责人作为组织的法定代表,理应对组织的一切行为负责。
会计行为不是会计人员的
个体行为,也不是单位
会计机构的
集体行为,而是整个单位的
组织行为。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其负责。在以往实践中,单位负责人往往以不懂财务会计为由,设法逃避应负的责任。看来,这种做法于法于理都是不能成立的。从法的角度看,《
会计法》已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
会计资料的责任。于理,作为单位负责人,懂管理、懂财务应成为必须条件,否则他就不称职。如果是会计弄虚作假,说明他用人不当,也需承担相应的
领导责任。
法律责任
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与
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
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总是都对会计工作有很大影响,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虚报浮夸、
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为了保证单位负责人
正确履行职责,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
会计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监督和管理,为《
会计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看,经过多年努力,
会计法规制度逐步健全,但提供虚假
会计信息等问题总是屡禁不止,与监管工作不力有很大关系。《会计法》在赋予
财政部门管理会计职责的同时,明确责任、职权到位,也有利于解决多种监督问题。对财政部门至少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有关法规
制度建设。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内容上充实了,有些问题如会计核算规则、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会计做作业资格管理要求,
会计监督的要求等,都需要按照《会计法》的
基本原则,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这是使《会计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二是加强对会计工作的
监督检查。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单位贪污建账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信息,依法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
违纪行为,特别是对授意、指使、强令编造
虚假会计信息、设
账外账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
公众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惩处,维护国家和法律的尊严。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
法人代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负主要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应
组织学习新《
会计法》的内容,使之成为自己日常
经济行为监督武器,自觉把自己的经济
行为规范在法律之内,
会计人员也应积极学习领会新《会计法》内容,使之成为自己工作的法律武器,不畏强权,以确保会计信息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树立起对
会计行为负
直接责任的观念。同时,通过对新《会计法》的学习,增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行为应负的责任感,以国家的利益为重,不设
账外账,保证了
会计信息的完整和真实。
责任形式
新《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两种。行政责任是指单位负责入违反《会计法》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和
行政处分,如罚款、拘留、降级、撤职、开除等。刑事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因违反《会计法》而发生的
犯罪行为应受到的
刑事处罚,如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等。
无疑,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但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的具体责任形式,主要是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促使单位负责人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切实
履行保证单位
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以顺利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
1.依法建账。设置会讨账册是记录
经济业务情况、明确
经济责任、考核
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系统、有效地进行
会计核算。
2.认真培训会计人员。历年来,造成
会计信息失真除了单位负责人指使
会计人员作假外,还有会计人员本身专业水平低,业务不熟,在
账务处理上,无意识地出差错等原因。
3.遵守记账规则和制定内部
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都必须遵循基本的规则。《
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不断规范
会计行为,保证
会计资料质量。当然《会计法》关于
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
会计业务,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在与《会计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
管理制度。
4.加强
内部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和
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会计监督如果脱离了会计核算过程,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
事后监督。为此,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格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与职责权限,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
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5.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
会计人员以《
会计法》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不指使、授意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会计人员则一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掌握
会计法律、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另一方面,应当
积极主动地向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售货员宣传会计法律、制度,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