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协定是两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间为了建立、巩固和发展经济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在两个国家间签订的,称为双边
贸易协定;在两个以上国家间签订的,称为
多边贸易协定。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以双边贸易协定为多。
贸易协定所包括的内容繁简不同,一般包括
贸易额、货单、作价原则、支付和清算办法、
关税优惠、
关税减让和协定有效期等;有的还包括对进
出口商品的
转口、
商品检验、仲裁和设立商务机构等有关规定。没有签订
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间,在订立
贸易协定时,还常常把最惠国待遇条款订入有关贸易协定中。
在
世界经济危机期间,协定贸易曾被
资本主义国家用为扩大贸易的一种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特定的
贸易方式,为许多国家所广泛采用。
协定贸易有属于由缔约国
政府保证实现的,如中国对苏联、东欧等国的协定贸易;也有对货单和
贸易额,缔约国政府并不具有多大拘束力的,如中国对西方一些国家的协定贸易。后者除少数
货物由缔约国政府保证供应并经由国营公司联系成交外,大多数货物的交易是根据
贸易协定的规定和精神,由各有关进出口公司分别自行洽商成交,政府并不保证实现。有关贸易货款及其从属费用的支付,有的在缔约国国家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相互开设清算帐户,采取记帐结算的方式;也有的是用
现汇支付,或者部分采取记帐、部分用现汇支付。
(1)它是
协定贸易结算中的主要单据,其内容必须与合同相一致,协定结算不使用汇票,因此发票起到货款收据的作用;
(3)
品质检验证书,按照交货共同条件或合同的规定,可由商检局、制造厂或供货人(出口方)签发;
(4)
运输单据,对苏联、匈牙利和朝鲜、蒙古等国家的陆运货物用国际货协运单,对波兰、捷克、罗马尼亚、古巴等国家的海运货物由对方派船来我方港口接货,使用船方提供的海运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