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是
北京大学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坚守学校使命,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发展战略,独立、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历史沿革
学术委员会一直是北京大学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端可追溯至1917年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期间所颁布的《国立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大学在遵循国家制度文件的框架下,一直在积极探索学术委员会制度,力求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健全学校治理结构。
1978年,教育部出台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在高等学校中取消校务委员会,建立学术委员会。
1979年,北京大学正式颁布实施《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组织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大学第一部学术委员会章程。条例中规定了学术委员会“在校长或副校长领导和主持下,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律、科学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审查、鉴定科学研究的成果,评议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与提升教授、副教授工作的审议,主持校内学术讨论会,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
同时,为工作方便,学校学术委员会分设若干分会:数理分会,由数学、力学、物理、地球物理、技术物理、无线电、计算机科学技术七个系组成;化生地分会,由生物系、化学系、地质系、地理系、心理系、体育教研室六个单位组成;文史哲分会,由中文、历史、哲学、图书馆系和外国哲学研究所五个单位组成;政经法分会,由法律系、国际政治系、经济系、南亚研究所、亚非研究所、马列教研室六个单位组成;外语分会,由西语(公共英语)、东语、俄语三个系组成。
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存在和职权,其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1999年7月,学校正式发文成立人文学部、社会科学学部、理学部、信息与工程科学部4个学部学术委员会(校发[1999]86号),这也标志着学部制在北大的正式建立。
2000年11月,在北京大学与原
北京医科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北京大学之后,学校调整学术委员会、各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各学科评议组,原北京医科大学成为
北京大学医学部。
2004年,北京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了《
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章程中规定了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聘任;审议学校、学部、院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改革纲要》颁布,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相关论述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大学治理结构,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2014年1月,教育部正式颁布实施《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这是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第一部关于学术委员会的法规,第一次明确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职权与组织运行规则。据此,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创新,不再简单停留在理念和设计阶段,而是真正迈入实践与建设的新时代。在此背景下,北京大学启动了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工作。学校成立了起草小组,配合《
北京大学章程》的研究制定,先后深入学校多个院系开展调查访谈,深入调研了解国内外20多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建设的情况,以及北大历史上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经验,形成了新的《
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文号),并于2015年1月提交教育部备案。该版章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定位,明确了三级学术治理结构责权,纳入了学生委员,同时通过专门委员会设置,纳入更多老师、学者参与到学校治理中,理顺学术委员会体系与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使学术相关工作得以有效衔接,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
2016年学校将社会科学学部中的经济与管理学科及相关院系分离出来,增设经济与管理学部,形成人文学部、社会科学学部、经济与管理学部、理学部、信息与工程科学部、医学部等六大学部。
随着学校管理架构改革和学校治理体系改革的深入,为了更好的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治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更好的指导院系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委员会工作,2016年学校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修订,广泛听取各学部、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2017年第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4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北京大学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毫不动摇的坚持和完善党对学校的领导”,将党的全面领导融入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中,学校于适时开展《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条款修订工作,恢复院系党委书记作为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未设党委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的委员构成,需有经所属党委提名的党委班子成员作为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经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形成《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发[2018]166号),并报教育部备案。
委员会构成
主任:郝平
副主任:詹启敏、王博、龚旗煌、方精云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鸿君、王子寒(学生)、申丹、田刚、朱苏力、朱良志、刘玉村、刘国恩、汤超、杨河、吴云东、张平文、张远航、张宏权、张国有、赵辉、饶毅、俞可平、夏定国、高文、席振峰、黄晓军、曹文轩、屠鹏飞、彭小瑜、彭练矛、韩猛(学生)、韩鸿宾、谢宇、詹思延
历届主任
许智宏(2000-2009)
周其凤(2009-2013)
王恩哥(2013-2015)
林建华(2015-2018)
郝 平(2018 至今)
机构介绍
北京大学一项重视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对于老师的考核学术委员会是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学术委员会的委员都是老师推选的,在教学、科研上都有一定的造诣,基本都是学科带头人。学生在里边来谈对老师教学的评价,包括可能学生会挑老师的毛病,比如我们曾经也遇到过老师剽窃的情况,他抄别人的论文,是学生发现的,所以这实际上是好事,多了一个监督。
原先的北大学术委员会在学术管理上,分
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部分,主要对老师的科研成果和业绩、职称等学术上的作为进行评价。每个学院一年一改选,大多在每年的3月份换届。一般由老师提名推选委员会成员。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大学十二届党委第107次常委会、第859次校长办公会正式审议通过新的《
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提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备案,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北大已按照《
北京大学章程》对各类规章制度进行了合章性审查,筹备成立章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并重组校务委员会;颁布实行新版《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推进学术委员会改革,确立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并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和独立的办事机构,健全学术治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同时,北大倡导“师生治学”理念,建立委员选举制度和自动更替制度。
北大计划将“学科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学科建设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与校行政共同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北大将建立信息公开部门联动机制,将重新制作北京大学信息公开网。
章程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部和院系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价教学、科研成果;
(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
(五)学校、学部、院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北京大学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系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三级组成。
院系学术委员会为院系或相关学科所涉及单位共同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学部学术委员会为所属院系共同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六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由7-17人组成,成员包括:
(一)院长(系主任)、院(系)党委书记;
(二)本院系有代表性的教授;
(三)校外或本院系之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
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院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主任职务。
第七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不超过23人,成员包括:
(一)学部主任;
(二)本学部组成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本学部各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
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学部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除学部主任、副主任外,院系主要负责人不担任委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不超过29人,成员包括:
(一)校长、校党委书记、相关副校长;
(二)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校内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十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但校外专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部主任有权指定3-5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工作组,就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事宜提出评估意见。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二条 校长有权提议校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教授(或研究员);
(二)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十三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院长(系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名单。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由校长审核、聘任。
第十四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学部所属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为学部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推举,校长审核聘任。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由校长提名和学部学术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届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中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属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的报校长批准;属校学术委员会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部、院系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各级学术委员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四条 根据校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根据学校安排,或者根据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
根据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院长(系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基数的除外)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按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回避的委员,无论其是否为当事人投同意票,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同意票和统计基数均减少一票。
第二十九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三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大学各级学术委员会及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校、学部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可分别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由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有关教师申诉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2月24日52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