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章程
北京大学发布的章程
北京大学历史上曾有过《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1898)、《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1902)、《奏定学堂章程》(1904)、《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1920)、《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1932)、《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1947)计6部章程文献。20世纪50年代,学校曾参考《苏联喀山大学章程》制定过《北京大学章程》,但仅为草案,未实施。该轮章程(2007-2014年)制定工作正式启动于2007年,大体经过探索、推进、完成三个阶段。
制定过程
第一阶段
2006年
4月18日,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工会致信许智宏校长,根据教代表提案和不同渠道反映的意见,建议学校制定出台《北京大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2007年
1月11日,学校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七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向学校建议,尽快制定章程。
4月11日,学校2007年第9次党政联席会决定启动章程制定工作,由主管文科的副校长张国有牵头进行筹备,并成立章程起草调研工作小组。
5月至11月,章程起草调研工作小组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1至4稿。
10月30日,学校2007年第30次党政联席会决定成立章程起草委员会、工作小组与秘书组。闵维方、许智宏担任章程起草委员会主任。
11月30日至次年2月18日,章程起草秘书组召开10次例会,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5稿。
2008年
1月15日,张国有向学校2008年第3次党政联席会汇报章程起草工作进度和主要问题。
3月15日,章程起草秘书组冯支越、秦春华等赴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就章程起草的原则和内容进行交流。
4月至7月,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6稿。吴树青、陈佳洱、王德炳、郝斌、迟惠生、梁柱等老领导,张守文、王锡锌、甘培忠,阎凤桥等专家审阅此稿。
7、8月间,章程起草秘书组先后赴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调研章程建设工作。
8月25日至10月5日,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7稿。学校领导、老领导、章程起草委员会委员和部分院系负责人审阅此稿。
10月16日至11月10日,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8稿。
11月10日,学校召开章程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11月11日,学校2008年第27次党政联席会专题研讨章程制定工作。会议强调章程起草要密切关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制定动态,体现相关精神。
2009年
1月8日,学校召开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七次工会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张国有作《关于〈北京大学章程〉草案第8稿起草工作的汇报》。会后,章程起草秘书组根据代表讨论意见,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9稿。
1月15日,学校召开领导班子寒假战略研讨会。张国有就章程起草过程中有关重要问题进行了汇报。
1月21日,学校调整章程起草组织机构。周其凤接替许智宏担任章程起草委员会主任。
同月,张国有带领章程起草秘书组启动《大学章程》丛书的编译工作。
2010年
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加强高校章程建设。
9月7日,学校召开全校中层干部大会,提出配合章程建设,启动学术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研究。明确由学校秘书长杨开忠牵头,章程起草秘书组承担新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起草工作。
10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北京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作为“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试点单位。
2011年
1月,章程起草秘书组修订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10稿。
同月,由于领导班子调整,学校决定由杨开忠承担张国有离任交接的章程制定工作。
2月至次年12月,章程起草秘书组走访30余个校内单位,调研学部建设、院系治理、学术委员会等问题。
3月31日,张国有、杨开忠赴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试点工作进行沟通汇报。
4月14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召开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研讨会,张国有出席并介绍学校章程工作进展情况。
8月,朱善璐接替闵维方担任章程起草委员会主任。
9月19日,章程起草秘书组完成A版章程草案第10稿第三次修订。
10月10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主持召开《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座谈会。杨开忠代表学校参加。
10月,《大学章程》丛书出版,共五卷七册。丛书为学校章程起草提供了资料研究基础。
第二阶段
2011年
10月,章程起草秘书组贯彻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形成A、B、C版章程同步起草的工作方案:A版以之前形成的章程文本为基础,继续完善;B版由章程起草秘书组按改革导向起草;C版委托专家独立研究起草。
11月28日、12月8日,教育部先后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12月20日,朱善璐到发展规划部调研,听取章程工作汇报。
12月,学校发布《北京大学“十二五”发展改革与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章程驱动、体制创新”。
2012年
1月11日,教育部在北大召开“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研讨会”。张国有、杨开忠分别就国内外章程研究和学校章程制定工作进展发言。
2月8日,学校召开领导班子寒假战略研讨会。会议要求根据教育部的安排,加快推进章程建设。
3、4月间,章程起草秘书组按“顶层设计与局部改革研究相结合”的思路,启动了9个涉及章程关键领域的专题研究。
4月29日、6月8日,2013年6月5日、8月25日,2014年3月29日,学校向教育部报送章程制定工作进展及现代大学制度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6月12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大会报告强调“抓好《北京大学章程》的制定,努力形成适合北大实际,符合高等教育管理规律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大学治理结构”。
6月14日,教育部发布《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明确到2015年,高等学校完成“一校一章程”的目标。
6月15日,章程起草秘书组薛领等赴四川大学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试点工作中期总结暨研讨会”,介绍学校试点工作情况。
9月13日,朱善璐听取章程起草秘书组汇报,要求集中力量加快章程制定工作。
10月,章程起草秘书组起草完成B版章程草案第1稿。
同月,发展规划部网站开辟“《北京大学章程》制定工作”专题页面,实时发布章程制定工作最新进展。
11月22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高等学校要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12月6日,十二届党委第1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章程起草工作组织机构的调整方案。
11月至次年1月,学校召开5次新版学术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座谈会,共计征求49人次意见,并于2013年1月、3月至4月开展了两次大范围的通讯评议,共计征求章程起草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等289人次意见。
12月,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2稿。
2013年
2月4日至6日,周其凤率团赴香港大学调研管理结构改革。
3月下旬,王恩哥接替周其凤担任章程起草委员会主任。
4月12日,王恩哥到发展规划部调研,听取章程工作汇报。
6月8日,教育部召开“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试点工作阶段总结座谈会”。张彦代表学校出席。
6月,章程起草秘书组委托法学院湛中乐独立起草的C版章程草案完成,为后期的章程思路设计提供了重要参考。
6月、7月、9月、11月,章程起草秘书组分别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3、4、5、6稿。
8月23日至24日,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23次全体会议举行,刘延东副总理强调高校要“加快构建以大学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
9月22日,教育部下发《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要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23所“985工程”高校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报送核准工作。
第三阶段
2013年
11月8日,张彦主持召开章程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充实章程起草工作力量,理清重大问题难点,把握好“关键问题的表述、代表性人物的意见、重要组织的参与、紧要时间节点的控制”,积极、有效地推动章程起草工作。
12月13日,朱善璐听取章程工作汇报,对章程总体思路、顶层设计、重大关系等作出指示,强调章程起草进入冲刺阶段。
12月18日,学校党委成立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协调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现代大学制度组”),张彦担任组长,敖英芳、陈十一、杨开忠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部。现代大学制度组负责学校制度建设的推进工作。
12月19日,王恩哥听取章程工作汇报,要求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建立学校领导班子听取汇报的工作机制。
12月29日,章程起草秘书组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进行座谈,征求章程中涉及体制改革、制度创新的可行性意见。
12月,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7稿。
12月31日,十二届党委第60次常委会听取张彦、杨开忠关于《〈北京大学章程〉制定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设想》的汇报。会议提出,贯彻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学校实际,按期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2014年
1月2日,现代大学制度组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学习现代大学制度的相关理论,讨论章程制定工作。
1月8日,学校召开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与会代表就新版学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展开讨论,提出意见。
1月29日,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1月中旬至2月,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8稿。
2月11日、12日,学校召开领导班子寒假战略研讨会。张彦、杨开忠分别作《完成章程制定任务,全面深化学校综合改革》、《〈北京大学章程〉若干关键问题的说明》的汇报。会后,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9稿。
2月28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新版《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章程中有关学术与行政权力关系、学术机构设置的原则至此确立。
3月20日,4月4日、11日、17日、25日,5月8日,学校召开6场座谈会,听取知名学者、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3月21日,现代大学制度组研究章程文本。会议决定将章程主要内容分批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
3月28日,学校召开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杨开忠作B版章程草案第9稿主要内容的汇报。与会委员就章程文本进行了讨论。厉以宁、袁行霈、甘子钊等委员就具体表述提出建议。
3月底,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0稿。
4月2日,教育部副部长郝平主持召开“985工程”高校章程建设工作交流会。张彦出席并介绍我校章程制定工作进展。
4月11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章程草案“序言、总则、附则”等部分内容。
4月30日,章程起草秘书组向全校师生员工发送《规划通讯章程特刊》电子刊,通报章程制定工作进展。
4月底至5月初,章程起草秘书组以B版章程草案第10稿为基础,分别形成B1、B2、B3版草案,其中B1版按国内高校章程通例起草,B2版参考1982年国家宪法体例起草,B3版参照康奈尔大学等美国高校章程起草。
5月16日,学校召开工会、教代会代表专场座谈会。
5月18日,现代大学制度组研讨章程工作。会议总结了章程起草中面临的8个重大问题,确定以章程草案第11稿B2版作为修改完善的基础文本。
5月20日,章程起草秘书组与医学部肖渊、戴谷音研究讨论章程中涉及医学部的相关问题。
5月23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B版章程草案第11稿。会后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2稿。
6月5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听取章程工作汇报,讨论章程草案。会议明确起草工作进入章程起草委员会委员全面直接参与的阶段,决定章程草案在校内外有组织地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
6月6日,学校召开老领导专场座谈会。
6月8日,现代大学制度组与综合改革方案制定工作小组召开联席会议,专题讨论章程与综合改革方案之间的关系。会议邀请教育部综合改革司副司长王洪元、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大泉出席。会后,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3稿。
6月10日至11日,章程起草委员会集中研讨章程文本。张彦、吴志攀、柯杨、刘伟、王杰、高松、张国有、杨开忠、郭海、蒋朗朗、龚文东、戴谷音、法学院王磊等委员和专家出席。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4稿。
6月13日,学校召开民主党派代表专场座谈会。
6月15日,章程起草委员会继续研讨章程文本。张彦、李岩松、高松、王仰麟、杨开忠和法学院张守文、中国语言文学系韩毓海出席。会议重点讨论了章程草案第14稿“序言”及正文“总则”、“职能”、“大学与社会”等章节。
6月16日,朱善璐、张彦、于鸿君、敖英芳等讨论章程草案第14稿。
6月17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听取章程工作的汇报。
6月20日,学校就章程草案召开学生代表专场座谈会。
6月20日至22日,朱善璐带领章程起草委员会部分委员逐字逐句讨论章程文本,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5稿。
6月24日,学校党委常委讨论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意下发,有组织地进行讨论和意见征集。
6月25日,学校召开全校中层干部大会。张彦介绍了章程的制定过程、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王恩哥强调章程制定进入最后关键阶段。朱善璐要求全校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章程征求意见工作。共计300余人参加会议。
6月26日开始,学校各单位在单位内部开展章程征求意见工作。
6月26日至7月2日,学校将章程文本报送上级领导、学校老领导、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校党委委员、校务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暨章程起草咨询委员会委员、章程起草委员会委员以及两院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及校友代表等各方人士审阅。共计送稿400余份。国务院参事室、教育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以及北京市相关负责人,王学珍、王德炳、闵维方、陈佳洱、许智宏、周其凤、林久祥、迟惠生、梁柱、王义遒、林钧敬、张国有等学校老领导反馈意见。
6月27日,学校召开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专题讨论章程。王恩哥全面回顾了章程的制定工作,杨开忠对章程内容进行了说明。共计200余人参会。会后各代表分组讨论章程文本,共提出修改建议69条。
7月1日,王恩哥主持第84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章程征求意见稿。
7月2日,学校就章程草案召开校友代表专场座谈会。
截止7月3日,共计收集意见230余条,章程起草秘书组形成重要修改意见93条。
7月3日,章程起草委员会研究修改章程文本,中文系陈跃红、郭锐,法学院王磊等专家参加。
7月4日,学校2014年第3次党政联席会(十二届党委第84次常委会,第84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章程征求意见后形成的15处重大修改建议,通过了章程草案,同意提交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
同日,中共北京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召开,审定《北京大学章程》。张彦作章程起草工作说明,党委委员对章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柯杨代表学校党委宣读《关于〈北京大学章程〉(草案)的决定》,全体委员举手表决通过了决定,同意授权党委常委会继续完善后,由校长签发上报。
7月9日,学校将《北京大学章程》(核准稿)及起草说明报送教育部,拟请核准。
7月上旬,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通讯评议《北京大学章程》。
7月15日,教育部2014年第22次部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北京大学章程》,拟予以核准。
同日,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传达部党组关于北大章程序言的意见。
7月16日,学校安排档案馆、校史馆提供史料,并征求党史专家沙健孙的意见。次日,向教育部报送《关于北大章程序言修改的论证材料》。
7月18日,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向学校发出《高等学校章程核准确认单》。
7月21日至22日,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24次全体会议举行。朱善璐、王恩哥出席会议,并就学校章程工作进展向刘延东副总理、教育部领导和与会代表进行了汇报。
7月21日,现代大学制度组召开专家学者及教师代表会议,研究章程公示事宜。
7月22日至23日,学校2014年第5次党政联席会(十二届党委第86次常委会,第84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章程教育部反馈意见和章程校内公示征求意见方案。学校向教育部报送《关于〈北京大学章程〉教育部修改意见的复核说明》和《关于安排北京大学章程在校内进行公示的请示》。随后,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回复学校,同意在校内公示并要求尽快组织。
8月4日,朱善璐主持召开会议,部署学校章程校内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8月5日至20日,学校开展章程校内公示征求意见。8月5日,党办校办发布《关于〈北京大学章程〉、〈北京大学综合改革方案〉内部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告全校师生员工。8月6日开始,章程起草秘书组同步跟踪研究师生反馈意见,与部分师生以及相关部门就有关意见进行了深入交流。
8月15日,学校召开座谈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叶静漪出席。
8月16日,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根据文件精神,学校进行校务委员会功能定位的局部调整,确定了章程中的相关表述。
8月20日,现代大学制度组研讨章程公示征求意见后续工作。
同日,章程公示征求意见结束,共计收到意见反馈75份(个人67份,单位8份),含各类意见建议237条。
8月22日,朱善璐主持召开章程起草委员会会议,教育学院、法学院、社会学系、中文系等单位专家与会,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公室副主任王大泉应邀出席。会议听取章程公示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和修改建议方案的汇报,并就章程调整修改意见进行了讨论。
同日,学校2014年第7次党政联席会(十二届党委第88次常委会,第84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章程起草委员会会议的意见建议,确定了章程文本修改原则。
8月23日,现代大学制度组与章程起草秘书组集中研究征集到的反馈意见并修改章程文本,形成章程公示后修改建议稿。
8月24日,学校党委常委审议章程公示后修改建议稿。
8月25日,现代大学制度组集中研究学校党委常委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章程文本。会后,学校党委常委通讯审议了相关修改意见,形成章程公示后修改稿。全稿共修改68处,涉及“序言”及正文26条。
同日,学校将《关于申请审定核准〈北京大学章程〉的报告》与《北京大学章程》(公示后修改稿)报送教育部,申请完成核准程序。
8月,学校将章程文本送韩启德、吴树青、白春礼、王伟光、郝平、林建华、柯炳生、杨芙清等审阅。
9月3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签发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正式核准《北京大学章程》。
2017年
2017年8月17日,教育部核准并批复《北京大学章程》第三十九条所提出的修改意见。
核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4号
北京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2届党委会第5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北京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9月3日
修正情况
2017年8月17日,教育部同意北京大学对《北京大学章程》第三十九条所提出的修改。(教政法函〔2017〕17号)
2017年10月24日,《北京大学章程》(2017修订稿)发布。
章程内容
序言
北京大学创立于1898年维新变法之际,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创办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1912年改为现名。1937年南迁至长沙,与清华大学南开大学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1946年复员返回北平。1952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成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并自北京城内沙滩等地迁至现址。2000年与原北京医科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民主思想,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长期以来,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前沿,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借鉴的桥梁。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先锋作用。
北京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国特色、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北京大学(简称北大),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卓越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自主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六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职能
第八条 学校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主要发展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的专门化教育,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中国及世界的优秀学生。
学校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
学校自主设立、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科专业、门类和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章
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球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学习的自由,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保证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七)领导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北京大学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推荐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筹措资金,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设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人员。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校长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教授委员任期一般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替。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校在学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及其修订案;
(二)决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参与审议学校章程拟定和修订、发展与改革规划、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的总体方案、重大项目及协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社会合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五)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争取资源的规划或者计划,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和评价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
(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派的代表;
(二)校党委书记、校长及相关校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三)认同学校使命、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组织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
(四)杰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党委、校长推荐产生;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学校设监察委员会,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监察委员会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学校机构及人员在遵守和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决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四)受理学校机构及人员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依法依规维护其权益。
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学校监察室是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制定监察委员会章程。监察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学部、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学部由相关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组成。
医学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授权医学部主任全面负责学校医学教育、科学研究、附属医院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拟订,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学院(系)的设立还须满足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高质量的课程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长(主任、所长)一名。院长(主任、所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院长(主任、所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发布本单位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配置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系、所、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其中,涉及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院(系、所、中心)务会议由院长(主任、所长)主持,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章
资产、财务
第四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施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两级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章
校友及社会
第四十四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校友代表制度,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北京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社会参与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坚持校务委员会校外委员制度;设立名誉校董,聘请对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杰出人士担任;设立国际咨询委员会,聘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并具有较高威望和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国际知名人士担任委员。
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创建和参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社会组织交流与合作的网络,实施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四十九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徽志中心“北大”二字由三个人形图案组成,上下排列、左右对称;外环上方是大写“PEKING UNIVERSITY”,下方是“1898”字样。
学校标准色为北大红
第五十条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印有毛泽东题写的“北京大学”。
第五十一条 校旗为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泽东题写的“北京大学”,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五十二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4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上级核准。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章程提出解释说明文本;
(二)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
(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四)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特色
该章程创设监察委员会,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将有权参与调查处理学校人员的违规行为;学术委员主要由教授、学生担任,校长与其委派的委员不超过15%。具体如下:
1、首次创设监察委员会
根据北京大学章程,学校首次创设监察委员会。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监察委员会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
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该委员会受理对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受理学校机构及人员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依法依规维护其权益。据悉,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
2、重新定位校务委员会
此次,北大对校务委员会也重新定位,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
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及其修订案;参与审议学校章程拟定和修订、发展与改革规划、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审议学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的总体方案、重大项目及协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社会合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争取资源的规划或者计划,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监督和评价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等。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派的代表;校党委书记、校长及相关校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认同学校使命、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组织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杰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组成。
3、学生参与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可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教授委员任期一般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替。
4、学校推社会参与制度
北京大学章程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坚持校务委员会校外委员制度;设立名誉校董,聘请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杰出人士担任;设立国际咨询委员会,聘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并具有较高威望和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国际知名人士担任委员。学校成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3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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