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04年2月24日第523次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章程
《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经2004年2月24日第523次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是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章程文件。
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部和院系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价教学、科研成果;
(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
(五)学校、学部、院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北京大学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系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三级组成。
院系学术委员会为院系或相关学科所涉及单位共同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学部学术委员会为所属院系共同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六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由7-17人组成,成员包括:
(一)院长(系主任)、院(系)党委书记;
(二)本院系有代表性的教授;
(三)校外或本院系之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
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院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主任职务。
第七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不超过23人,成员包括:
(一)学部主任;
(二)本学部组成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本学部各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
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学部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除学部主任、副主任外,院系主要负责人不担任委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不超过29人,成员包括:
(一)校长、校党委书记、相关副校长;
(二)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校内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十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但校外专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部主任有权指定3-5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工作组,就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事宜提出评估意见。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二条 校长有权提议校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教授(或研究员);
(二)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十三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院长(系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名单。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由校长审核、聘任。
第十四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学部所属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为学部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推举,校长审核聘任。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由校长提名和学部学术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届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中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属院系、学部学术委员会的报校长批准;属校学术委员会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部、院系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各级学术委员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四条 根据校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根据学校安排,或者根据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
根据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院长(系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基数的除外)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按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回避的委员,无论其是否为当事人投同意票,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同意票和统计基数均减少一票。
第二十九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三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大学各级学术委员会及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校、学部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可分别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由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有关教师申诉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2月24日52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
制定过程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大学十二届党委第107次常委会、第859次校长办公会正式审议通过新的《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提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备案,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制定新版学术委员会章程是北京大学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抓手,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推进学校综合改革、推进大学治理结构和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非常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作为《北京大学章程》的综合配套工程,2010年9月,北京大学启动制定新的《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工作。
北京大学高度重视新的学术委员会章程研究制定工作,一直将其列入学校年度重大中心工作。4年多来,两届书记、校长以及学校领导班子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其中,党委常委会2次,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1次,校长办公会1次,校领导班子寒暑假战略研讨会2次,学校教代会1次,书记校长等主要领导听取专题汇报4次。学校领导还多次书面审阅学术委员会章程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章程制定过程中,学校注意与上级单位保持沟通,时刻领会精神,把握工作方向。
研究制定新的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过程中,北京大学始终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先后通过座谈会、通讯评审等方式,面向学校领导、老领导、院士、资深教授、校/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系)党政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教师代表、学生和校友征集意见,达1000余人次。2014年1月8日,《学术委员会章程》提交北京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2014年2月18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新版《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审议并予原则通过。为充分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2014年10月10日-24日,学校对《学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之后认真研究吸纳了师生提出的意见建议。
新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分为总则、机构、职权、委员、会议、附则六章,共计7800余字。在深入研究一流大学发展的世界通例的基础上,融入中国特色,旗帜鲜明地体现北大风格,对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定位、职权、机构设置、委员选举与产生、任期、运行规则等进行了系统设计,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诸多创新,包括明确学术委员会定位、贯彻落实“师生治学”精神、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制度、建立委员自动更替制度、设立独立支撑机构等等。在征集意见的过程中,师生对新版学术委员会章程体现出的突破和亮点给予了一致好评。
下一步,学校积极稳妥推进新《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实施工作,全面检讨修正相关规章制度、调整学校相关工作机构、改选学校各级学术委员会,同时,制定并组织宣传方案,进一步凝聚共识,提高全校上下贯彻落实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主动性。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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